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既为信息传播提供了便利,也催生了网络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网络暴力以其隐蔽性、广泛性和即时性的特点,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社会关系及日常生活造成严重伤害,而新媒体平台的开放性与匿名性进一步加剧了其扩散。行政法因其强制性与及时性,成为规制网络暴力的重要法律工具。
一、新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现实表征
(一)言语攻击型网络暴力
多出现于热点事件评论区,部分网民以极端情绪化语言对当事人进行无端指责、侮辱,甚至用歧视性词汇贬低其外貌、性格或社会身份。社交平台私信功能也成为施暴工具,施暴者通过匿名或虚假账号发送大量威胁、侮辱信息。
(二)隐私揭露型网络暴力
通过技术或人为手段获取并公开个人私密信息,人肉搜索和曝光隐私是典型形式。网民收集并公开受害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既侵犯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随着大数据发展,隐私揭露手段更隐蔽高效,受害者难以防范。
(三)恶意造谣型网络暴力
通过制造、传播虚假新闻、不实言论等,对特定个体或群体进行污名化或误导舆论。虚假信息涵盖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内容,还包括发布未经证实的指控性言论。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下,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被用于制造虚假信息,使恶意造谣更隐蔽、难甄别。
二、现行行政法规制网络暴力行为存在的不足
(一)网络暴力界定标准模糊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网络暴力”的统一法律定义,这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行为特征、危害程度认定标准缺乏明确规范,使执法部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空间大,易出现判定不一致的情况。
(二)处罚力度不足
现行法规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处罚普遍较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中,针对网络暴力的罚款数额低,处罚方式单一,以经济处罚为主,与网络暴力造成的严重危害不匹配。
(三)执行效率低下
一方面,网络暴力取证困难,因网络匿名性和即时性,受害者难以收集足够证据,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时也面临技术不足和跨平台协作难题;另一方面,处理流程繁琐,涉及多部门协调审批,导致处理周期长,难以及时遏制扩散。
三、完善行政法对网络暴力行为规制的建议
(一)立法完善
明确网络暴力定义,应将其界定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具有攻击性、侮辱性或威胁性的信息,对特定个人或群体造成心理伤害、名誉损害或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同时,在法律条文中细化行为特征,结合实际案例设定危害程度量化标准,增强法规可操作性,细化处罚条款,提高罚款数额,使其与社会危害性匹配;引入信用惩戒、限制网络使用权限等措施;对屡教不改者,可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公共活动或享受公共服务,提升法规威慑力。
(二)执法强化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其网络技术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通过定期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会掌握最新网络技术和暴力手段,强化网络暴力相关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系统学习;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邀请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支持。优化执法流程,简化取证流程,利用电子证据规则让执法机关直接从网络平台获取证据;明确各环节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推进案件处理。
(三)监管机制优化
加强行政部门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由网信办、公安、市场监管等组成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如网信办监测舆情、公安调查取证、市场监管监督涉事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专门举报热线和平台;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升其对网络暴力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借助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营造全社会抵制网络暴力的氛围,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新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现实表征
(一)言语攻击型网络暴力
多出现于热点事件评论区,部分网民以极端情绪化语言对当事人进行无端指责、侮辱,甚至用歧视性词汇贬低其外貌、性格或社会身份。社交平台私信功能也成为施暴工具,施暴者通过匿名或虚假账号发送大量威胁、侮辱信息。
(二)隐私揭露型网络暴力
通过技术或人为手段获取并公开个人私密信息,人肉搜索和曝光隐私是典型形式。网民收集并公开受害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既侵犯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随着大数据发展,隐私揭露手段更隐蔽高效,受害者难以防范。
(三)恶意造谣型网络暴力
通过制造、传播虚假新闻、不实言论等,对特定个体或群体进行污名化或误导舆论。虚假信息涵盖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内容,还包括发布未经证实的指控性言论。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下,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被用于制造虚假信息,使恶意造谣更隐蔽、难甄别。
二、现行行政法规制网络暴力行为存在的不足
(一)网络暴力界定标准模糊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网络暴力”的统一法律定义,这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行为特征、危害程度认定标准缺乏明确规范,使执法部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空间大,易出现判定不一致的情况。
(二)处罚力度不足
现行法规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处罚普遍较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中,针对网络暴力的罚款数额低,处罚方式单一,以经济处罚为主,与网络暴力造成的严重危害不匹配。
(三)执行效率低下
一方面,网络暴力取证困难,因网络匿名性和即时性,受害者难以收集足够证据,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时也面临技术不足和跨平台协作难题;另一方面,处理流程繁琐,涉及多部门协调审批,导致处理周期长,难以及时遏制扩散。
三、完善行政法对网络暴力行为规制的建议
(一)立法完善
明确网络暴力定义,应将其界定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具有攻击性、侮辱性或威胁性的信息,对特定个人或群体造成心理伤害、名誉损害或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同时,在法律条文中细化行为特征,结合实际案例设定危害程度量化标准,增强法规可操作性,细化处罚条款,提高罚款数额,使其与社会危害性匹配;引入信用惩戒、限制网络使用权限等措施;对屡教不改者,可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公共活动或享受公共服务,提升法规威慑力。
(二)执法强化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其网络技术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通过定期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会掌握最新网络技术和暴力手段,强化网络暴力相关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系统学习;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邀请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支持。优化执法流程,简化取证流程,利用电子证据规则让执法机关直接从网络平台获取证据;明确各环节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推进案件处理。
(三)监管机制优化
加强行政部门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由网信办、公安、市场监管等组成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如网信办监测舆情、公安调查取证、市场监管监督涉事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专门举报热线和平台;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升其对网络暴力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借助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营造全社会抵制网络暴力的氛围,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