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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改造成效评价体系探析

河北省石家庄出监监狱谷伟

2025-06-04 作者: 来源: 经济导报
  摘要:在新时代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构建的大背景下,建立服刑人员改造成效评价体系意义重大。本文将从理想、一般和底线三个维度衡量改造服刑罪犯的成功与否:理想标准旨在将服刑人员塑造为具有道德责任感的社会成员;一般标准依据《监狱法》要求,使服刑人员成为遵纪守法公民;底线标准聚焦于精准防控重点服刑人员的严重再犯罪风险。三者层层递进、相辅相成,为优化服刑人员改造工作、推动社会长治久安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服刑人员;改造;理想标准;一般标准;底线标准
  一、理想标准 
  改造服刑人员的理想标准,是将其塑造为富有道德责任感、积极融入社会并主动创造社会价值的公民。这一标准超越了单纯的法律约束层面,聚焦于服刑人员内心道德观念的彻底重塑与社会责任感的全面觉醒。当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将道德准则内化为行为自觉,通过参与公益事业、奉献社会等方式,实现从“法律改造对象”到“社会建设参与者”的身份转变,这便是改造工作最理想的成果。例如,湖南雁北监狱40余名刑释人员成功创业后,积极参与到反哺雁北监狱的罪犯子女的行动中,在2014年底雁北监狱举办的爱心晚会上,20余位企业家共捐款20.6万元。还有,201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13年的四川男子杨荣,出狱后在上海勇救落水者而受到媒体的极力表彰。此类案例表明,通过科学的教育引导和心理矫治手段,服刑人员完全能够实现由对法律的自我约束,转变为对道德的自觉升华。但是,尽管理想标准代表着服刑人员改造的崇高目标,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二、一般标准 
  一般标准,又称规定标准,是以《监狱法》的核心要求为依据,将服刑人员改造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的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基于此,一般标准着重强调服刑人员对法律底线的坚守,即刑满释放后,虽不苛求其达到理想标准中的道德高度,但必须确保其在行为上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其实,在监狱工作的实践层面,绝大多数服刑人员都达到了一般标准,近几年来,全国基层法院判决的再犯罪案件占所有案件的10%至15%左右,这也就意味着超过八成的刑满释放人员是可以做到不再重新犯罪。他们或许在日常生活中仍存在一些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随地吐痰、言语不文明等,但在法律层面始终保持敬畏之心,能够规范自身行为,平稳融入社会生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宗宪教授将守法公民分为三种人群:道德高尚的人、一般普通大众和道德水平较低的人。他认为对于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应该制定一个较为现实合理的目标,即改造成为“一般普通大众即可”,甚至可以降低标准,达到“道德水平较低的人”的目标。“如果服刑人员从监狱释放后,只是单纯的道德水平低下,但只要能够守住法律的底线,不再重新犯罪,那么监狱也算是基本上实现了对服刑人员的成功改造。”一般标准作为监狱改造工作的基础目标,为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提供了基本保障,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底线标准
  底线标准,也是监狱改造的最低标准,是改造效果的最后防线。根据邓翠平(2021)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防控研究》中的实证分析,2017-2019年56份死刑裁定文书显示,涉及抢劫、故意杀人、强奸、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均属故意犯罪范畴。犯罪主体多具有犯罪前科,且二次以上服刑经历占比较高,其犯罪手段呈现暴力性、持续性特征,社会危害性极为突出。然而,基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整体统计数据,多数人员能够遵守法律规范,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重新犯罪者仅占极少数。基于此,将服刑人员改造的底线标准界定为:精准识别具有重新实施严重犯罪高风险的重点服刑人员,通过构建动态风险评估机制与差异化矫治方案,降低其刑满释放后实施重大犯罪的可能性。该标准聚焦于控制极端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以此构成监狱改造工作的基础目标。
  四、结语
  在服刑人员思想改造工作中,理想标准、一般标准与底线标准,构成有机统一的目标体系。三者呈现层次分明、相互支撑的逻辑关系:理想标准作为思想改造的价值制高点,为监狱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指引与目标导向;一般标准立足社会治理现实需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基础性改造指标;底线标准则设定改造工作的最低阈值,旨在通过风险防控将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危害降至最低限度。从改造工作的实施维度来看,理想标准侧重于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属于主观层面的改造追求;而一般标准与底线标准更强调客观可量化的改造成效。三者的逻辑顺位不可倒置,唯有以理想标准确立改造工作的高目标导向,才能有效激发改造动力,确保“将服刑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这种目标体系的构建,既体现了改造工作的理想性与现实性的辩证统一,也彰显了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