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人”和“恶人”都只是人类社会的道德评价,内涵和外延都并不明确。法律没有采用这一术语,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打击人类社会最一般的危害行为。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恶人”,在法律的视域下都是抽象的“人”,都为法律所规制。理解律师为什么替“坏人”、“恶人”辩护,应当回到律师、辩护权、被告人这三个命题。
为当事人辩护是律师职业的天然属性,无论当事人是道德上的“好人”还是道德上的“坏人”、“恶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执业律师的法定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以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恶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司法审判,这既是律师的天然职责,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是《律师法》赋予的一项权利;在特定的条件下,担任辩护人既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依据《宪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追诉主体依法享有辩护权。该项基本权利不受个体道德评价的差异化影响,因此无论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恶人”都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并且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承担客观照料义务。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民的权利由法律授予,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公民有权行使其所享有的权利。保障公民正常行使权利,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被告人不是刑法否定性评价的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被告人和其他没有成为被告人的人,在刑法面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不会因为被告人的所作所为而降低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看待被告人应当像看待正常的公民一样,而不应带有司法上的偏见,这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
从现实的角度考量,现代社会的诉讼模式不是线性模式,而是三角模式。其中裁判者居中裁判;控方和辩方在裁判者面前是平等的,控方提出指控,而辩方回应指控,在对抗中实现公平与正义。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缺乏制约的国家权力犹如洪水猛兽,可以让法律成为一条“没有哨的鞭子”,随意地克减公民的权利,限制公民的自由。
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应当践行权力制约原则,让每一个司法机关都能够公正行使国家权力,让“坏人”、“恶人”也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子中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为当事人辩护是律师职业的天然属性,无论当事人是道德上的“好人”还是道德上的“坏人”、“恶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执业律师的法定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以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恶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司法审判,这既是律师的天然职责,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是《律师法》赋予的一项权利;在特定的条件下,担任辩护人既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依据《宪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追诉主体依法享有辩护权。该项基本权利不受个体道德评价的差异化影响,因此无论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恶人”都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并且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承担客观照料义务。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民的权利由法律授予,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公民有权行使其所享有的权利。保障公民正常行使权利,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被告人不是刑法否定性评价的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被告人和其他没有成为被告人的人,在刑法面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不会因为被告人的所作所为而降低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我们看待被告人应当像看待正常的公民一样,而不应带有司法上的偏见,这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
从现实的角度考量,现代社会的诉讼模式不是线性模式,而是三角模式。其中裁判者居中裁判;控方和辩方在裁判者面前是平等的,控方提出指控,而辩方回应指控,在对抗中实现公平与正义。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缺乏制约的国家权力犹如洪水猛兽,可以让法律成为一条“没有哨的鞭子”,随意地克减公民的权利,限制公民的自由。
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应当践行权力制约原则,让每一个司法机关都能够公正行使国家权力,让“坏人”、“恶人”也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子中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