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集聚了教育、人才、科研等各类资源,办学过程中涉及学生、教师、社会等各种法律主体和关系,在这之中产生的教育纠纷既涉及高校正常办学治校秩序的稳定,也关乎师生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转型发展,高等教育也正在经历一场较为深刻的变革,在这个大背景下,教育纠纷呈现多点易发态势。上海高校在管理机制、学科专业、校区分布、历史发展上存在较大差异,当前教育纠纷解决中存在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规章制度缺乏针对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上海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镇之一,高校和学科众多,在推动教育纠纷解决的探索中有一定的示范价值和意义。
2024年,上海发布了《关于深化“三所联动”助力新时代超大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下称《意见》),主要指的是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签约共建,聚集合力进行矛盾纠纷化解。基于三方合力,实践中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效果,在推动解决教育纠纷中,“三所联动”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能够较好地契合教育纠纷解决所需,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由于高校与社会存在天然区别,在组织架构、事务处理中存在较大不同,且高校自治是高校学术科研等赖以独立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三所联动”与高校的融合互动中,既要对高等教育纠纷的特点有准确把握,也要将“三所联动”所独具的优势之处进行发挥。结合实践来看,当前高校教育纠纷解决在与“三所联动”互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纠纷化解风险意识不足。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不同于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等行为,但仍存在方方面面的纠纷需要重视并化解。当前社会及高校内部往往忽视纠纷矛盾的存在,未能客观全面认识到这一问题,甚至存在一定的回避心理,不能从源头发现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也缺少对相应机制的探索。
第二,政策制度界定不清晰。《意见》主要针对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更多的依托属地派出所、司法所、律所开展工作,对高校教育纠纷解决缺乏针对性的规定,例如什么事项属于联动范围,在开展中是否有专门性的规定均未明确。
第三,缺少契合高校特点的储备。《意见》所整合的资源主要集中了各区的调解、法治力量,但在结合高等教育特点上存在一定不足,就当前高校教育纠纷的重点内容缺乏精准把握。
第四,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高校教育纠纷解决主要依托高校内部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在遇到复杂问题难以解决后,往往就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就解决具体纠纷而言,冗长的程序并未能够实现问题的妥善解决。当前纠纷解决方式的单一化现象较为突出,多元化化解教育纠纷仍存在一定缺位。
依法治校是保障高校各方面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高校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结合上海高校及“三所联动”的特点,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不断加强,提升互动效果:
首先,提升纠纷化解风险意识。结合高校和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防范,是推动教育纠纷解决的重要基础。依托依法治校和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高等教育纠纷解决与高校治理体系融会贯通,是实现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的重要方式。
其次,界定清晰政策制度。完善《意见》的内容,将高等教育纠纷解决有机纳入其中,针对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区域等各类因素进行分类界定,以便“三所联动”能够与高校实际所需相契合,推动教育纠纷解决。
再次,强化高校相关的知识技能储备。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三所联动”与高校教育纠纷解决中,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对高等教育熟悉的相关人员参与其中,这样才能更有助于设身处地推进解决教育纠纷。
最后,探索建立多元化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教育纠纷源于高校教育内部,可以充分利用高校人才、智力资源密集优势,建立行业性调解机构组织,立足高校实际开展相关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一线。此外,探索教育仲裁等方式解决高校教育纠纷,也是立足高等教育专业性的有益推动。
“三所联动”为解决高校教育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方式,尽管在契合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但仍然是一种富有意义的探索。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差异大,各高校的工作基础也相差甚远,高校的发展离不开与地方治理机制和政府的互动助力,主动融入地方治理机制、发挥高校的特点长处,对于推动高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等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关乎国家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当前形势下,精准把握高等教育纠纷症结,充分利用“三所联动”等优势机制进行探索,建立长效多元化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营造稳定有序的高校环境,推动教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本文系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计划、上海政法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