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倩欣
摘要:本文对唐朝经济制度进行研究,从租庸调法和两税法探析其赋税制度、从第五琦盐法改革和刘晏盐法改革探析其盐政制度,并探析当时经济法制的特点及其作用。研究发现虽然这些经济法制有明显的专制主义特征,受到众多因素的限制,但确实保证了唐朝的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政权的稳定,促进了唐朝经济的繁荣发展,使唐朝成为当时世界上的商业大国。
关键词:唐朝;经济制度;法律调整
一、引言
经济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当时的统治特点,影响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正处于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经济发展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从历史的经济调控中汲取智慧是重要课题。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大国治理的典型,该时期法制内容完备,立法技术完善。对唐代经济及经济制度进行探索,不仅能丰富我国古代经济制度的相关研究,也能为当今的经济法发展提供历史启示。
二、唐朝税收制度
(一)租庸调法
《新唐书·食货志》中记载道:“唐之初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1]。唐代大政治家陆贽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有田有身有家,便有租庸调。将国家赋税放在公平政策之上,自可使民众安居乐业,政府财政亦可稳定。租庸调制推行的百余年里,社会经济繁荣,财政盈余,充分表明这次税收改革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需求相契合。但由于此制度以丁口为单位,户口不清时,此制度便无法推行。从高宗、武后时起,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农民赋役负担日益加重,户籍制度逐渐遭到破坏,最终导致租庸调制度的瓦解。
(二)两税法
唐朝中叶,土地买卖和兼并加剧,加之安史之乱使大批小农为躲避战乱,离开故土成为流民,在这个背景之下两税法应运诞生。两税制之法主要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制入。两税制开创了我国预算制度的先河,实行量出以制入的预算制度,这是一种先进的财政思想[2]。”两税制改变了过去以“身丁为本”的征税依据,变成以“资产为宗”。其实施是由当时的历史情况决定的,两税制的实施使税源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增,使战后一直处于危机的财政状况逐渐好转,国家的赋税征收在短时期内相对稳定,对于长期战乱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优越性。
三、唐朝盐税制度
(一)第五琦盐法改革
第五琦盐政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是在重要的盐产区附近由官府设置监院,对食盐的专卖事务进行管理。第二是建立亭户制度,对生产食盐的人编为亭户。第三是建立惩治私盐的法律,打击私贩食盐。第五琦创立的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食盐专卖体制使唐政府获得了丰厚的盐利[3],但具有战时经济政策的特点,战乱结束后暴露出诸多弊端。由于官方几乎包揽了除制盐以外的全部事务,不仅导致食盐市场管理僵化,而政府不得不遣派大量官员参与专卖事务中,导致管理机构臃肿。而且官府有限的人力很难将官盐运输到各地,偏远地区的百姓易受淡食之苦。此外,维持其管理机构运转需巨大开支,加上官吏面对盐利贪污以及对收入的耗费,影响了专卖制度的良性运转。
(二)刘晏盐政改革
大历十四年,刘晏接掌度支,在主管中央财政期间刘晏逐步对第五琦盐法进行了改革。第一,改革运销方式,变直接专卖制为间接专卖制,实行商运商销。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经营模式。第二,完善对盐户的管理,加强对盐场的控制。刘晏提出设立“劝盐使者”,派遣专门官员对亭户制盐进行技术指导,使盐产量得到很大提高,也控制了盐场。第三,创立常平盐制度,在距离产盐地较远的偏远地区设置常平盐仓,以防止盐商哄抬盐价,不仅平抑了盐价,解决了一些运销困难地区的食盐供应问题,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第四,精简管理机构盐院,只设十个盐监管理食盐生产[4]。刘晏还设立了十三所巡院,与盐监互相配合,不仅负责管理盐业,还具有抓捕、处决盐犯的职能,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私盐的泛滥。
四、唐朝对外贸易法制
(一)唐朝对互市的法律调整
唐朝非常重视与周边地区的互市,并对边州互市一直实行严格管控政策,严禁中外商人(华商、胡商)运销丝绸,同时设置了互市管理机构——互市监[5]。在唐朝,度关贸易者需要获得通行证,唐开元《关市令》相关规定如下:“诸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请过所。”此处的“过所”即通行证,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并不轻松,并且有效期只有一个月,如果没有通行证而越度的话会受到处罚,据《唐律疏议》中《卫禁律》的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说明对于跨州市交易控制很严格。同时,唐朝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互市的交易物。因当时游牧民族崛起,通过对这些物品的限制来限制他们的经济和战斗力,以保证他们对唐朝的依赖。反映了我国古代边关贸易为国家政治提供服务的特性。
(二)唐朝对海上贸易的法律调整
唐朝时期,海上贸易逐步发展为常态化的大规模商业活动。出于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商贸利益的双重考量,朝廷设立市舶使一职,负责统筹管理海上贸易及相关事务[6]。唐代市舶使会通过蕃长对蕃商携带的货物进行逐一审验登记,随后依照法令规定实施抽税处理,或对法律禁止的物品予以没收。在市舶税征收方面,唐朝法定的税种主要有三类:其一是“舶脚”,即船舶入口时需缴纳的关税;其二是“抽分”,这是市舶使对货物征收的税款,由于该税款需上缴朝廷,因此又被称为“进奉”;其三是“收市”,指的是蕃货上岸后,在与中国商人进行贸易过程中所征收的市场交易税。
五、唐朝经济法制调控的特点及作用
从整体上看,唐朝经济法制具有明显的专制主义特征。既重视农业又有控制地发展工商业,维持了各部门经济之间大体平衡,同时帮助维持政局的稳定性。此外,唐朝经济法制与刑罚紧密联系,违反经济法制不仅要受经济和行政制裁,往往还加以刑罚。唐朝经济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输庸代役”的办法减轻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对推动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巩固了政权。第二,唐朝注重商业立法以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法律调整盐政,反映出唐朝重视对于市场的把控,体现出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直接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第三,唐朝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调整规范详备,确立并完善了古代对外贸易中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在法律调整下唐朝的对外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推动了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向外传播。
参考文献
[1]朱红琼.唐朝财政制度演变对国家治理能力的影响[J].地方财政研究,2021(07):108-112.
[2]闻竞,陈宗杰.中唐以来国家农业税制的失效与改革(766—907)[J].农业考古,2022(01):83-88.
[3]刘丹.唐代盐政改革探析[D].福建师范大学,2012.
[4]赵映林.历史上的刘晏理财[J].唯实,2019(12):86-89.
[5]穆渭生.唐朝对西北“丝路”丝绸贸易管控政策探究——唐代国家对外贸易法规之解读[J].地域文化研究,2020(01):112-121+155.
[6]刘信业.唐朝对外贸易的法律调整[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93-95.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对唐朝经济制度进行研究,从租庸调法和两税法探析其赋税制度、从第五琦盐法改革和刘晏盐法改革探析其盐政制度,并探析当时经济法制的特点及其作用。研究发现虽然这些经济法制有明显的专制主义特征,受到众多因素的限制,但确实保证了唐朝的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政权的稳定,促进了唐朝经济的繁荣发展,使唐朝成为当时世界上的商业大国。
关键词:唐朝;经济制度;法律调整
一、引言
经济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当时的统治特点,影响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正处于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经济发展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从历史的经济调控中汲取智慧是重要课题。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大国治理的典型,该时期法制内容完备,立法技术完善。对唐代经济及经济制度进行探索,不仅能丰富我国古代经济制度的相关研究,也能为当今的经济法发展提供历史启示。
二、唐朝税收制度
(一)租庸调法
《新唐书·食货志》中记载道:“唐之初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1]。唐代大政治家陆贽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有田有身有家,便有租庸调。将国家赋税放在公平政策之上,自可使民众安居乐业,政府财政亦可稳定。租庸调制推行的百余年里,社会经济繁荣,财政盈余,充分表明这次税收改革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需求相契合。但由于此制度以丁口为单位,户口不清时,此制度便无法推行。从高宗、武后时起,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农民赋役负担日益加重,户籍制度逐渐遭到破坏,最终导致租庸调制度的瓦解。
(二)两税法
唐朝中叶,土地买卖和兼并加剧,加之安史之乱使大批小农为躲避战乱,离开故土成为流民,在这个背景之下两税法应运诞生。两税制之法主要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制入。两税制开创了我国预算制度的先河,实行量出以制入的预算制度,这是一种先进的财政思想[2]。”两税制改变了过去以“身丁为本”的征税依据,变成以“资产为宗”。其实施是由当时的历史情况决定的,两税制的实施使税源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增,使战后一直处于危机的财政状况逐渐好转,国家的赋税征收在短时期内相对稳定,对于长期战乱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优越性。
三、唐朝盐税制度
(一)第五琦盐法改革
第五琦盐政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是在重要的盐产区附近由官府设置监院,对食盐的专卖事务进行管理。第二是建立亭户制度,对生产食盐的人编为亭户。第三是建立惩治私盐的法律,打击私贩食盐。第五琦创立的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食盐专卖体制使唐政府获得了丰厚的盐利[3],但具有战时经济政策的特点,战乱结束后暴露出诸多弊端。由于官方几乎包揽了除制盐以外的全部事务,不仅导致食盐市场管理僵化,而政府不得不遣派大量官员参与专卖事务中,导致管理机构臃肿。而且官府有限的人力很难将官盐运输到各地,偏远地区的百姓易受淡食之苦。此外,维持其管理机构运转需巨大开支,加上官吏面对盐利贪污以及对收入的耗费,影响了专卖制度的良性运转。
(二)刘晏盐政改革
大历十四年,刘晏接掌度支,在主管中央财政期间刘晏逐步对第五琦盐法进行了改革。第一,改革运销方式,变直接专卖制为间接专卖制,实行商运商销。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经营模式。第二,完善对盐户的管理,加强对盐场的控制。刘晏提出设立“劝盐使者”,派遣专门官员对亭户制盐进行技术指导,使盐产量得到很大提高,也控制了盐场。第三,创立常平盐制度,在距离产盐地较远的偏远地区设置常平盐仓,以防止盐商哄抬盐价,不仅平抑了盐价,解决了一些运销困难地区的食盐供应问题,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第四,精简管理机构盐院,只设十个盐监管理食盐生产[4]。刘晏还设立了十三所巡院,与盐监互相配合,不仅负责管理盐业,还具有抓捕、处决盐犯的职能,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私盐的泛滥。
四、唐朝对外贸易法制
(一)唐朝对互市的法律调整
唐朝非常重视与周边地区的互市,并对边州互市一直实行严格管控政策,严禁中外商人(华商、胡商)运销丝绸,同时设置了互市管理机构——互市监[5]。在唐朝,度关贸易者需要获得通行证,唐开元《关市令》相关规定如下:“诸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请过所。”此处的“过所”即通行证,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并不轻松,并且有效期只有一个月,如果没有通行证而越度的话会受到处罚,据《唐律疏议》中《卫禁律》的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说明对于跨州市交易控制很严格。同时,唐朝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互市的交易物。因当时游牧民族崛起,通过对这些物品的限制来限制他们的经济和战斗力,以保证他们对唐朝的依赖。反映了我国古代边关贸易为国家政治提供服务的特性。
(二)唐朝对海上贸易的法律调整
唐朝时期,海上贸易逐步发展为常态化的大规模商业活动。出于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商贸利益的双重考量,朝廷设立市舶使一职,负责统筹管理海上贸易及相关事务[6]。唐代市舶使会通过蕃长对蕃商携带的货物进行逐一审验登记,随后依照法令规定实施抽税处理,或对法律禁止的物品予以没收。在市舶税征收方面,唐朝法定的税种主要有三类:其一是“舶脚”,即船舶入口时需缴纳的关税;其二是“抽分”,这是市舶使对货物征收的税款,由于该税款需上缴朝廷,因此又被称为“进奉”;其三是“收市”,指的是蕃货上岸后,在与中国商人进行贸易过程中所征收的市场交易税。
五、唐朝经济法制调控的特点及作用
从整体上看,唐朝经济法制具有明显的专制主义特征。既重视农业又有控制地发展工商业,维持了各部门经济之间大体平衡,同时帮助维持政局的稳定性。此外,唐朝经济法制与刑罚紧密联系,违反经济法制不仅要受经济和行政制裁,往往还加以刑罚。唐朝经济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输庸代役”的办法减轻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对推动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巩固了政权。第二,唐朝注重商业立法以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法律调整盐政,反映出唐朝重视对于市场的把控,体现出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直接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第三,唐朝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调整规范详备,确立并完善了古代对外贸易中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在法律调整下唐朝的对外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推动了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向外传播。
参考文献
[1]朱红琼.唐朝财政制度演变对国家治理能力的影响[J].地方财政研究,2021(07):108-112.
[2]闻竞,陈宗杰.中唐以来国家农业税制的失效与改革(766—907)[J].农业考古,2022(01):83-88.
[3]刘丹.唐代盐政改革探析[D].福建师范大学,2012.
[4]赵映林.历史上的刘晏理财[J].唯实,2019(12):86-89.
[5]穆渭生.唐朝对西北“丝路”丝绸贸易管控政策探究——唐代国家对外贸易法规之解读[J].地域文化研究,2020(01):112-121+155.
[6]刘信业.唐朝对外贸易的法律调整[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93-95.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