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程度不断提升,不仅会给传统行业的商业逻辑、组织形态和运行方式带来深刻变革,也会推动传统就业领域、就业形式、就业人群乃至整个就业生态发生革命性改变。本研究在对数字经济促进传统就业生态向新就业形态转变分析的基础上,梳理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存在的劳动保障、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等相关问题,最后提出数字经济下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就业结构
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与世界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强,国内面临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与此同时,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迭代创新,新产业、新业态与新模式日益活跃,数字经济发展成绩斐然,更多的灵活就业与创业新模式也日益涌现,催生出更多的新就业形态就业岗位,三次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就业吸纳能力也显著提升。然而,在数字经济带动传统就业向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劳动保障、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等相关问题,影响着高质量就业的发展与推进。
一、数字经济促进传统就业生态向新就业形态转变
数字经济下,数字技术与各行各业的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在促进传统产业商业逻辑、组织形态与运行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同时,也给传统的就业领域、就业形式、就业人群乃至整个就业生态带来革命性改变(JamesManyika,2016;阮芳等,2017;张成刚和王含,2024;王若男等,2025)。
第一,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传统的商业逻辑与运行方式,进而促进就业领域发生变化,使就业更加集中于数字化基础服务领域、传统产业与数字化跨界领域以及数字化改造的传统产业领域,而那些未被数字技术改造的传统产业、受身体素质及劳动力地域限制的行业未来会越来越少,相关领域的就业规模也会不断缩小。
第二,数字经济促进企业组织形态扁平化发展,进而导致就业方式由传统工业经济下的公司+雇员关系,演化为数字经济下的平台+合作者关系,传统稳定的公司+雇员关系也受到严峻挑战,而新的就业方式更加集中于平台就业与创业,那些数字原住民将成为未来就业的主力军。
第三,数字经济促进企业数字化水平与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导致就业人群更加集中于那些掌握数字技能与具有高创造性的劳动者,身体素质与劳动者所处地域也不再成为就业的制约因素,而那些传统体力劳动者及数字素养较低的劳动者将面临较大的就业挑战。
二、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1)政府认识层面(JamesManyika,2016;姜鹏飞等,2024)。政府对新就业形态群体的态度、思想认识、支持力度与监管政策上存在诸多不足,对于他们技能培训、身份管理制度建设的认识欠缺,还未能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撑;(2)劳动关系层面。自由、多重、虚拟工作等多种工作形式与弹性、灵活、非雇主化的双重与多重劳动关系对传统劳动法、劳动合同及社保制度、劳动保护都带来巨大的挑战(韩文龙和唐湘,2024;张成刚和陈雅茹,2023);(3)法律、保障与服务体系层面。基于劳动关系的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不适应于新就业形态,由于劳动者与平台的权利关系很难鉴定清楚,当他们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投诉无门,大多只能忍气吞声;现行劳动保护体系、社会保障设计还不能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收入稳定、工作环境舒适等劳动权益提供有效保障,现行就业服务体系也不能有效满足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需求(杨希等,2024;李振新等,2024);(4)从业者自身层面。有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自身对新就业的认识不足,为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所做出的努力也不够(尹建堃,2025;韩克庆,2025)。综合以上几类问题,最突出的还是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保障、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等问题,下面对其具体展开阐述:
(一)对从业者的劳动保障问题
传统正规就业者受雇于企业组织,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拥有法定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解雇程序、强制的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和监察等特殊的权利救济渠道,都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属于强从属,强保障。而弱保障主要体现为最基本的劳动保障,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环境、工会组织、权利救济等每一项,虽不像传统正规就业的内容丰富或具有多大的强制性,但都要有所涉及,才能保留对劳动者基本的托底保障功能。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红主播,虽没有和平台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和平台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但劳动报酬、奖罚机制等会受到平台规则的束缚与限制,故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虽然与平台属于去劳动关系化,但仍不能算作自主创业者,而是弱从属于平台,但他们却处于一种无保障的状态,就算想要得到弱保障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比如失业保险就无从享受。
1.劳动报酬方面。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因缺乏明确的合同规定与强制约束,在收入克扣与罚款机制等方面最容易引起劳动争端。
2.工作环境方面。那些纵横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都会构成威胁,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相关的法律又不是太完善,在利益与规则的冲突下,没人愿意为危险买单。
3.社会保险方面。由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之间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与失业保险又与劳动关系息息相关,大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虽有一定的商业保险,但不论是在保险覆盖率还是保护水平方面,都远低于工伤保险,很多从业者对平台的社会保险保障覆盖水平其实并不满意。从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群体的调研得知,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平台可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帮助解决他们的健康与医疗保障问题,平台也在不断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各种社会保险缴纳方式,但他们目前仍只能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所以他们养老、医疗保险缴纳占最大比例,但其余保险的比重较低。此外,那些兼职与异地从业者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意愿远低于专职从业者与本地从业者,因为其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及缴纳社会保险便利化程度方面存在较大隐忧。
4.权利救济方面。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是劳动法对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因劳动关系缺失几乎享受不到权利救济服务。据调研访谈,当从业者与平台或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时,从业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如当从业者与平台发生劳动纠纷时,最终大多是忍气吞声,很少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法院诉讼和其他渠道解决,因为其认为胜算的可能性不大;当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产生纠纷时(比如遭遇投诉之类的问题),平台在帮助解决纠纷过程中,有时会偏听顾客不合理投诉,从业者有时甚至毫无辩解余地。
5.工会组织方面。虽然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但前提是劳动者要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虽然像网络营销师等新兴职业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但大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收入目前还不能被鉴定为工资的范畴,再加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不像传统从业者聚集于某个企业组织,大多分散流动性太强,工会又不易覆盖,其纽带作用也不好发挥,当从业者权益受损时,也不敢奢望通过工会维权与协调。
综上,既然数字经济下的就业属于新就业形态,属于就业的范畴,理应有所保障,但现行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无保障状态与其和平台的弱从属关系存在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匹配,不仅扭曲了就业的固有属性,不利于新就业形态的健康持续发展,长期下去也终将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冲击。
(二)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相关问题
虽然,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与人社部门,都在为劳动者探索与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技能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但平台与人社部门在提供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方面合作的力度还不够。据调研,平台与人社部门在员工招聘、技能培训甚至新职业认定等方面有很大的合作需求,平台愿意与就业服务部门合作共同降低招聘与培训成本、提高劳动者技能、适时设置新岗位与发布新职业等。人社部门对平台大量就业岗位特别是落后产能淘汰工人、退役军人、农民工及大学生等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岗位创造、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形式的丰富与拓展以及培训效果的进一步提升也有大量需求,而现在的问题是二者合作需继续深入推进,就业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有效发挥数字经济对就业的带动作用,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当下面临的就业困局才会得到进一步化解(张宏如和伏翠干,2023;党生翠和王实荻,2025)。
(一)推动从业者权利义务关系变革,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持续发展
由于目前大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仍处于几乎无保障状态,但又弱从属于平台,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问题。只有让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弱从属、无保障状态变为弱从属、弱保障状态,使其权利义务更加匹配,才能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持续发展。比如目前虽不需要像传统正规就业中劳动保护那么全面复杂,但相关平台完全可以做到对从业者收入克扣、奖惩机制有严明的保护规定;社会保险方面,也不需要传统正规就业中齐全的强制五险与高单位费率,但要以工伤保险为主,兼顾其他如失业保险,才能更好保护从业者合法权益;特殊权利救济渠道方面,如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虽不需扩大为传统正规就业中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范围所包含的所有领域争端,但可以对劳动报酬、工作安全等方面的冲突问题予以受理。鼓励与促进数字经济平台与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新就业形态利益相关方通力合作,持续推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由弱从属、无保障状态向弱从属、弱保障状态转变。
(二)提升就业公共服务部门帮扶力度,助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就业公共服务部门要改变对新就业形态的认识,要积极与平台企业合作,提升就业帮扶的力度,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特别是针对新就业形态重点就业群体如产能过剩淘汰工人、返乡农民工以及大学毕业生等,出台更多的数字素养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优惠政策,采取更加灵活、更加丰富多彩的培训方式,为其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培训服务。不仅有助于节约这些从业者的时间与经济成本,提高其劳动技能,为其增加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也可有效解决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招工问题,引导企业降低招工与技能培训成本,促进其创造新就业形态就业岗位的能力提升,还能进一步丰富与拓展人社部门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技能培训项目种类与培训方式,扩大培训人次规模,提高劳动力供给与企业岗位需求的匹配效率,进而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持续发展。
(三)创新合作方式,探索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
探索创新培训机构与平台企业的合作方式,建立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新模式与新机制。政府部门要成立专职机构,推动培训机构、平台企业在组织培训形式、参与培训方式、对培训人员的补贴标准及新职业技能认定方式等方面达成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以从业者数字素养、职业技能提升与就业创造等项目合作的方式,推动就业前、岗前、岗中技能提升培训等项目新模式创新,并在不同的地方进行试点。比如可以把相关培训机构及项目按评级高低,纳入地方技能培训项目库,并对平台予以一定的补贴,在鼓励其对重点就业群体给予一定的照顾与优惠的基础上,发动更多劳动者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培训。此外,随着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渗透程度不断提升,日益多样的创业与就业模式也不断兴起,人社部联合多部门已发布了大量新职业岗位。未来要在专职部门的推动下,完善新就业形态岗位发布机制,探索可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与质量提升的新体制机制,加强新就业形态相关职业认定,引导更多劳动者了解、从事、干好新职业,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党生翠,王实荻.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就业群体:身份认定与收入保障[J].社会政策研究,2025(02):68-79+135.
韩克庆.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J].探索与争鸣,2025(03):71-75+177-178.
韩文龙,唐湘.平台经济的新就业形态与经济关系解构——一个政治经济学分析[J].学术月刊,2024,56(06):63-74.
姜鹏飞,姜良杰,曹敏,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质量就业的价值意蕴、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J].中国软科学,2024(S1):434-440.
李振新,刘肖楠,许晨曦.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发展现状、影响机理与保障措施[J].经济学家,2024(09):23-31.
阮芳等.数字经济下的就业与人才研究报告(上篇)——迈向2035:4亿数字经济就业的未来[R].波士顿咨询公司(BCG),2017.
王若男,丁泓予,李晓燕.数字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就业质量的影响——基于“宽带中国”试点政策的准自然实验[J].中国人口科学,2025,39(02):62-78.
杨希,朱晨,李波.政府培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影响研究[J].宏观质量研究,2024,12(06):16-29.
尹建堃.找回劳动:数字时代新就业形态的高质量发展[J].探索与争鸣,2025(03):46-50+177-178.
张成刚,陈雅茹.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制度[J].劳动经济研究,2023,11(05):9-13.
张成刚,王含.新就业形态就业规模测度研究——基于某市住户端调查及平台端大数据的综合分析[J].人口与经济,2024(02):15-28.
张宏如,伏翠干.新就业形态风险的系统治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J].现代经济探讨,2023(09):13-21+61.
James Manyika etal. Digital Globalization:The New Era of Global Flows[R].McKinsey&Company,2016.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作者张莉莉系河北大学经济学院科研科长、助理研究员;赵立斌系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20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重点课题“数字经济带动河北就业发展的理论机理、效应测度及对策研究”(20200201005)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技术创新对中国-东盟价值链贸易碳排放的影响研究”(22BGJ048)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字产业价值空间集聚及其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的统计测度研究”(20ATJ004)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就业结构
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与世界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强,国内面临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与此同时,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迭代创新,新产业、新业态与新模式日益活跃,数字经济发展成绩斐然,更多的灵活就业与创业新模式也日益涌现,催生出更多的新就业形态就业岗位,三次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就业吸纳能力也显著提升。然而,在数字经济带动传统就业向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劳动保障、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等相关问题,影响着高质量就业的发展与推进。
一、数字经济促进传统就业生态向新就业形态转变
数字经济下,数字技术与各行各业的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在促进传统产业商业逻辑、组织形态与运行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同时,也给传统的就业领域、就业形式、就业人群乃至整个就业生态带来革命性改变(JamesManyika,2016;阮芳等,2017;张成刚和王含,2024;王若男等,2025)。
第一,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传统的商业逻辑与运行方式,进而促进就业领域发生变化,使就业更加集中于数字化基础服务领域、传统产业与数字化跨界领域以及数字化改造的传统产业领域,而那些未被数字技术改造的传统产业、受身体素质及劳动力地域限制的行业未来会越来越少,相关领域的就业规模也会不断缩小。
第二,数字经济促进企业组织形态扁平化发展,进而导致就业方式由传统工业经济下的公司+雇员关系,演化为数字经济下的平台+合作者关系,传统稳定的公司+雇员关系也受到严峻挑战,而新的就业方式更加集中于平台就业与创业,那些数字原住民将成为未来就业的主力军。
第三,数字经济促进企业数字化水平与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导致就业人群更加集中于那些掌握数字技能与具有高创造性的劳动者,身体素质与劳动者所处地域也不再成为就业的制约因素,而那些传统体力劳动者及数字素养较低的劳动者将面临较大的就业挑战。
二、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1)政府认识层面(JamesManyika,2016;姜鹏飞等,2024)。政府对新就业形态群体的态度、思想认识、支持力度与监管政策上存在诸多不足,对于他们技能培训、身份管理制度建设的认识欠缺,还未能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撑;(2)劳动关系层面。自由、多重、虚拟工作等多种工作形式与弹性、灵活、非雇主化的双重与多重劳动关系对传统劳动法、劳动合同及社保制度、劳动保护都带来巨大的挑战(韩文龙和唐湘,2024;张成刚和陈雅茹,2023);(3)法律、保障与服务体系层面。基于劳动关系的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不适应于新就业形态,由于劳动者与平台的权利关系很难鉴定清楚,当他们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投诉无门,大多只能忍气吞声;现行劳动保护体系、社会保障设计还不能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收入稳定、工作环境舒适等劳动权益提供有效保障,现行就业服务体系也不能有效满足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需求(杨希等,2024;李振新等,2024);(4)从业者自身层面。有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自身对新就业的认识不足,为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所做出的努力也不够(尹建堃,2025;韩克庆,2025)。综合以上几类问题,最突出的还是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保障、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等问题,下面对其具体展开阐述:
(一)对从业者的劳动保障问题
传统正规就业者受雇于企业组织,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拥有法定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解雇程序、强制的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和监察等特殊的权利救济渠道,都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属于强从属,强保障。而弱保障主要体现为最基本的劳动保障,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环境、工会组织、权利救济等每一项,虽不像传统正规就业的内容丰富或具有多大的强制性,但都要有所涉及,才能保留对劳动者基本的托底保障功能。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红主播,虽没有和平台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和平台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但劳动报酬、奖罚机制等会受到平台规则的束缚与限制,故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虽然与平台属于去劳动关系化,但仍不能算作自主创业者,而是弱从属于平台,但他们却处于一种无保障的状态,就算想要得到弱保障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比如失业保险就无从享受。
1.劳动报酬方面。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因缺乏明确的合同规定与强制约束,在收入克扣与罚款机制等方面最容易引起劳动争端。
2.工作环境方面。那些纵横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都会构成威胁,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相关的法律又不是太完善,在利益与规则的冲突下,没人愿意为危险买单。
3.社会保险方面。由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之间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与失业保险又与劳动关系息息相关,大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虽有一定的商业保险,但不论是在保险覆盖率还是保护水平方面,都远低于工伤保险,很多从业者对平台的社会保险保障覆盖水平其实并不满意。从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群体的调研得知,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平台可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帮助解决他们的健康与医疗保障问题,平台也在不断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各种社会保险缴纳方式,但他们目前仍只能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所以他们养老、医疗保险缴纳占最大比例,但其余保险的比重较低。此外,那些兼职与异地从业者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意愿远低于专职从业者与本地从业者,因为其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及缴纳社会保险便利化程度方面存在较大隐忧。
4.权利救济方面。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是劳动法对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因劳动关系缺失几乎享受不到权利救济服务。据调研访谈,当从业者与平台或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时,从业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如当从业者与平台发生劳动纠纷时,最终大多是忍气吞声,很少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法院诉讼和其他渠道解决,因为其认为胜算的可能性不大;当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产生纠纷时(比如遭遇投诉之类的问题),平台在帮助解决纠纷过程中,有时会偏听顾客不合理投诉,从业者有时甚至毫无辩解余地。
5.工会组织方面。虽然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但前提是劳动者要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虽然像网络营销师等新兴职业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但大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收入目前还不能被鉴定为工资的范畴,再加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不像传统从业者聚集于某个企业组织,大多分散流动性太强,工会又不易覆盖,其纽带作用也不好发挥,当从业者权益受损时,也不敢奢望通过工会维权与协调。
综上,既然数字经济下的就业属于新就业形态,属于就业的范畴,理应有所保障,但现行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无保障状态与其和平台的弱从属关系存在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匹配,不仅扭曲了就业的固有属性,不利于新就业形态的健康持续发展,长期下去也终将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冲击。
(二)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相关问题
虽然,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与人社部门,都在为劳动者探索与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技能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但平台与人社部门在提供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方面合作的力度还不够。据调研,平台与人社部门在员工招聘、技能培训甚至新职业认定等方面有很大的合作需求,平台愿意与就业服务部门合作共同降低招聘与培训成本、提高劳动者技能、适时设置新岗位与发布新职业等。人社部门对平台大量就业岗位特别是落后产能淘汰工人、退役军人、农民工及大学生等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岗位创造、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形式的丰富与拓展以及培训效果的进一步提升也有大量需求,而现在的问题是二者合作需继续深入推进,就业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有效发挥数字经济对就业的带动作用,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当下面临的就业困局才会得到进一步化解(张宏如和伏翠干,2023;党生翠和王实荻,2025)。
(一)推动从业者权利义务关系变革,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持续发展
由于目前大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仍处于几乎无保障状态,但又弱从属于平台,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问题。只有让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弱从属、无保障状态变为弱从属、弱保障状态,使其权利义务更加匹配,才能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持续发展。比如目前虽不需要像传统正规就业中劳动保护那么全面复杂,但相关平台完全可以做到对从业者收入克扣、奖惩机制有严明的保护规定;社会保险方面,也不需要传统正规就业中齐全的强制五险与高单位费率,但要以工伤保险为主,兼顾其他如失业保险,才能更好保护从业者合法权益;特殊权利救济渠道方面,如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虽不需扩大为传统正规就业中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范围所包含的所有领域争端,但可以对劳动报酬、工作安全等方面的冲突问题予以受理。鼓励与促进数字经济平台与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新就业形态利益相关方通力合作,持续推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由弱从属、无保障状态向弱从属、弱保障状态转变。
(二)提升就业公共服务部门帮扶力度,助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就业公共服务部门要改变对新就业形态的认识,要积极与平台企业合作,提升就业帮扶的力度,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特别是针对新就业形态重点就业群体如产能过剩淘汰工人、返乡农民工以及大学毕业生等,出台更多的数字素养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优惠政策,采取更加灵活、更加丰富多彩的培训方式,为其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培训服务。不仅有助于节约这些从业者的时间与经济成本,提高其劳动技能,为其增加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也可有效解决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招工问题,引导企业降低招工与技能培训成本,促进其创造新就业形态就业岗位的能力提升,还能进一步丰富与拓展人社部门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技能培训项目种类与培训方式,扩大培训人次规模,提高劳动力供给与企业岗位需求的匹配效率,进而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持续发展。
(三)创新合作方式,探索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
探索创新培训机构与平台企业的合作方式,建立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新模式与新机制。政府部门要成立专职机构,推动培训机构、平台企业在组织培训形式、参与培训方式、对培训人员的补贴标准及新职业技能认定方式等方面达成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以从业者数字素养、职业技能提升与就业创造等项目合作的方式,推动就业前、岗前、岗中技能提升培训等项目新模式创新,并在不同的地方进行试点。比如可以把相关培训机构及项目按评级高低,纳入地方技能培训项目库,并对平台予以一定的补贴,在鼓励其对重点就业群体给予一定的照顾与优惠的基础上,发动更多劳动者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培训。此外,随着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渗透程度不断提升,日益多样的创业与就业模式也不断兴起,人社部联合多部门已发布了大量新职业岗位。未来要在专职部门的推动下,完善新就业形态岗位发布机制,探索可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与质量提升的新体制机制,加强新就业形态相关职业认定,引导更多劳动者了解、从事、干好新职业,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党生翠,王实荻.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就业群体:身份认定与收入保障[J].社会政策研究,2025(02):68-79+135.
韩克庆.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J].探索与争鸣,2025(03):71-75+177-178.
韩文龙,唐湘.平台经济的新就业形态与经济关系解构——一个政治经济学分析[J].学术月刊,2024,56(06):63-74.
姜鹏飞,姜良杰,曹敏,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质量就业的价值意蕴、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J].中国软科学,2024(S1):434-440.
李振新,刘肖楠,许晨曦.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发展现状、影响机理与保障措施[J].经济学家,2024(09):23-31.
阮芳等.数字经济下的就业与人才研究报告(上篇)——迈向2035:4亿数字经济就业的未来[R].波士顿咨询公司(BCG),2017.
王若男,丁泓予,李晓燕.数字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就业质量的影响——基于“宽带中国”试点政策的准自然实验[J].中国人口科学,2025,39(02):62-78.
杨希,朱晨,李波.政府培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影响研究[J].宏观质量研究,2024,12(06):16-29.
尹建堃.找回劳动:数字时代新就业形态的高质量发展[J].探索与争鸣,2025(03):46-50+177-178.
张成刚,陈雅茹.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制度[J].劳动经济研究,2023,11(05):9-13.
张成刚,王含.新就业形态就业规模测度研究——基于某市住户端调查及平台端大数据的综合分析[J].人口与经济,2024(02):15-28.
张宏如,伏翠干.新就业形态风险的系统治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J].现代经济探讨,2023(09):13-21+61.
James Manyika etal. Digital Globalization:The New Era of Global Flows[R].McKinsey&Company,2016.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作者张莉莉系河北大学经济学院科研科长、助理研究员;赵立斌系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20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重点课题“数字经济带动河北就业发展的理论机理、效应测度及对策研究”(20200201005)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技术创新对中国-东盟价值链贸易碳排放的影响研究”(22BGJ048)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字产业价值空间集聚及其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的统计测度研究”(20ATJ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