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人才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之基,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成为新时代国家的战略需求。
高等院校是国家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各级各类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都应响应党和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改革办学机制,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更新人才培养内容,向社会输送符合新时代涉外法治需要的法学人才。然而,各级各类高校拥有的办学资源、所处的地方环境不同,办学特点不同,在发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上不宜千篇一律,而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域社会需求、办学优势资源、学生生源特点来探索和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是近年来多数地方本科高校改革发展的方向,其以培养知识储备与产业链需求匹配度高、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办学特色,与区域地方产业、区域地方文化联系较深较广[1]。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上,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应当以发挥办学特色、充分利用办学优势为基础,培养知识体系匹配区域涉外法治发展需求、区域优势产业海外发展需要以及具备较强知识转化技能的涉外法治人才。为达到这一目标,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应当从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课程体系、师资构成以及教学资源五大方面进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设。
一、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为目标
精准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关键一步。已有的学术文献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内涵和层次进行了详细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胡加祥教授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应根据其所掌握的知识重点和实践领域细分为“国际法治人才”和“涉外法律人才”两类。“国际法治人才”指的是掌握国际公法方面专精知识、在国家涉外部门代表国家利益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人员。而“涉外法律人才”则是指掌握民、商、行政领域的涉外法律知识、以服务有涉外业务的个人和组织为主要实践领域的人员[2]。根据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办学特点、办学层次来考虑,其应当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为目标,为区域地方社会培养提供涉外民、商、行政类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服务地方涉外法治需要的学科专业建设
建立与社会涉外法治需要相匹配的学科专业知识体系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部分。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应像研究型高校一样追求学科专业设置服务于学术前沿发展,而应关注如何通过学科专业的设置将已有的学术成果转化为涉外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等实践成果。具体来说,首先,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应当围绕区域社会涉外法治发展实践,探索设立特色应用型法学专业方向;其次,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应当在学科专业建设中给予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知识以同等重视,扭转过去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
三、平衡理论和实践的课程体系建设
课程体系建设是保证通过学科专业建设确定的知识结构能够全面、有效地反映在教学过程中的关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有与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特点相匹配的课程设计。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应当投入资源开发结合涉外法学理论、涉外法律服务知识以及实践中涉外法治问题的处置和解决的创新性应用型课程,并注意采用新颖的、匹配学生认知特点的课程教学方式。
四、“双师型”教师为主的师资构成优化
强大的师资力量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中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双师型”教师。“双师型”教师一方面具备扎实的学科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也具备运用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丰富经验和能力。“双师型”教师应当成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干力量。目前,多数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法学专业都配备“双师型”教师,但是并没有对“双师型”教师所占比例作出规范性要求。今后应加大力度鼓励缺乏实务经验、实践技能的教师补足短板,通过聘请行业校外导师的方式改革教师结构,使其适应地方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
五、“校地合作”“校企合作”丰富教学资源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丰富的、符合培养目的的教学资源来辅助和配合。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地方政府机关的涉外法治机构、企事业单位中法务部门等实践主体联系广泛,应借助这些资源积极开展“校地合作”“校企合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搭建实习实践校外平台,锻炼学生用涉外法治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可以为校内教学引来有丰富经验的行业导师,进一步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中实践教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刘焕阳,韩延伦.地方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及其体系建设[J].教育研究,2012,33(12):67-70+83.
[2]胡加祥.涉外法治人才的分类与培养模式探讨[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32(05):66-78.
【作者杨倩系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讲师;李娜系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21年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委托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SJGZ20210074)的阶段性成果;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21年度重点课题“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GJB142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