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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依法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指令性防疫过剩物资将获“兜底收储”

2020-02-14 作者: 王伟 来源: 经济导报
  导报讯(记者 王伟)从13日下午召开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特别是企业集中复工复产,人员流动加剧,疫情防控面临重大挑战。因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必要且迫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建功说。
  据介绍,《决定》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项列举,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任务分工进行了细化明确。强调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对因疫情防控而调集的人员、调用的物资、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明确给予合理报酬、补偿、返还等措施。
  《决定》坚持严格防控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并重。明确政府应当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采取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企业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生产而造成过剩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明确予以兜底采购收储。加大稳岗力度,稳定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在延迟复工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各级机关推行政务网上办公,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为保障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坚守岗位未能休假人员,应当及时调休或者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