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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不得阻碍买卖方自由选择快递

2019-07-15 作者: 杜晓 来源: 经济导报
  导报讯 最近,由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共同制定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作为专门指导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共享从此将有章可循。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当前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企业不属于一家公司,要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在彼此之间有效、快速、合法的传递,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妥善解决。另一方面,快递柜也在迅速发展。快递柜可能属于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他企业,而快递柜中的信息需要和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进行对接、核实,同样会产生数据互联共享的需求。
  “但过去没有相关法规政策指引、规范不同企业、平台之间进行数据互联共享,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这一领域首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阿拉木斯说。
  《指导意见》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
  阿拉木斯认为,目前电子商务数据和快递数据正常传输还存在一些问题,确实需要进行适当干预。过去,相关数据主要掌握在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手里,快递企业相对处于被动地位。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防止快递和电子商务盲目追求自身利益,采取限制互联数据共享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也有利于维护快递与电子商务之间的正常竞争秩序,提升服务质量。
  《指导意见》规定,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尽管这两个行业数据互联共享处于正常状态时,消费者没有什么特别的感受,但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少麻烦。”阿拉木斯说。
  《指导意见》规定,“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因约定期满等正当理由中断数据传输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