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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聊城信发收招标费不开发票

2019-06-03 作者: 来源: 经济导报
  ◆导报记者 初磊                   

  消费者外出就餐结账后,让餐厅开发票天经地义。近日,一名机械工程制造商方元遇到一件投标的烦心事儿,给招标机构——聊城信发招标有限公司(下称“信发招标”)缴纳了招标费后,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拒不提供发票,只出具了一张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据,这让他财务报销犯了难,“这笔费用拿不回发票,就没办法抵税,必须通过别的渠道补开发票。”他说。
缴纳500元
发票要不回

  信发招标5月向多家企业发送了项目招标人为新疆金能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邀请企业参与投标,方元所在公司是其中之一,开标时间为5月23日。接到邀请后方元心怀希望,而在仔细读“投标须知”后,他打起退堂鼓,按照要求,信发招标不收取保证金,投标费为500元,并给投标企业指定了一个名为“张敏”的汇款账户,“公户私户不限,不接受现金”,且备注“该账户不提供发票”。
  有多年投标经验的方元觉得诧异,“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或招标费一律是公账对公账,没有遇到流向个人账户的操作,这太不严谨了!”
  “这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明显违规。”方元第一时间请示其所在公司的财务后,得到了明确答复。后经其所在公司协商,由公司财务将投标费转入方元个人账户,方元再将这笔费用转给“张敏”。
  开标之前,参与投标的多家企业从济南、上海、广州等地赶来,方元要求财务部工作人员“张敏”提供招标费发票,对方予以拒绝,并未对此作出解释,最终他和多家投标企业只拿回一纸薄薄的收据。
违规!应要求对方补开
  方元和上述投标企业是否有权要求信发招标补开发票?
  对这一疑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经济导报特约评论员潘明星表示,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收款,取得收入,应提供发票,这既是双方记账的原始凭证,也是计税的依据。“收费方收取招标费,取得了收入,必须向缴费企业提供发票,这既是商事凭证也是税务部门核税的依据。”他说。
  据观察,5月21日,信发招标还举行了招标人为新疆农六师铝业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的开标会,这次收取企业招标费300元,同样要求投标企业转入“张敏”个人账户,不接受现金,不提供发票。
  对方元所遇到的问题和困惑,5月31日上午,经济导报记者两次致电信发招标法定代表人寇运旺,他否认“拒开发票”的说辞,表示企业若需发票,可联系他进行补开;而对于招标费转入私户的疑问,他则避而不谈。
  “企业若需要发票,得联系你后才能补开,而不是企业缴纳了费用后,信发招标应及时提供发票,这是为什么?”对经济导报记者的追问,寇运旺表示感谢监督,承诺在后续招标实施中会予以纠正。
“经营异常”状态
  工商资料显示,信发招标2017年4月成立,去年7月,因未如期公示年报,被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其母公司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劣迹斑斑”,自2015年至2018年,多次违反《价格法》,受到物价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中,去年10月9日,来自“山东省物价局”的一份决定文书,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
  信发招标在后续招标中是否会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严于律己”?经济导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方元”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