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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限额从8000元增至12000元

2019-02-22 作者: 刘勇 通讯员 孔进 严文达 来源: 经济导报
  导报讯(记者 刘勇 通讯员 孔进 严文达)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在延续前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减免税优惠幅度,扩大企业政策适用范围,简化办税手续,切实减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收负担。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原标准为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级政府可在20%幅度内上浮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