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导报 > 理论 专刊

互嵌式社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软法保障

西北民族大学傅宏涛

2025-08-29 作者: 来源: 经济导报
  互嵌式社区是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场所,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是民族工作和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在互嵌式社区治理中当然也需要全面、深入、具体地加以贯彻。法治既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互嵌式社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保障。在互嵌式社区的建设中,既需要法律、法规、规章这些“硬法”进行宏观刚性约束,更需要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软法”进行柔性治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互嵌式社区的落地生根,与“软法”治理的实践需求深度契合。因此,构建完善的“软法”体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使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形成的重要法治保障。
  在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尽管越来越多的“硬法”在条款中加入“促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但尚未出台社区治理的专门法律,有关促进社区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也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完备的社区治理法制体系。“硬法”所具有的原则性、概括性的特点,使其在社区治理的微观场域中的运用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难以适应复杂的基层治理需要,面临着治理成本过高、适用范围有限、民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因此,“软法”作为弥补“硬法”不足的重要工具,通过缓和刚性秩序约束与柔性社会需求之间的龃龉,实现互嵌式社区良好治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落实提供载体支撑。
  互嵌式社区治理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方面,与普通社区一样,在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新型陌生人社区里,居民之间缺少交流与互动,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足;另一方面,多元人口结构和文化背景等因素决定了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互嵌式社区“软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社区治理工作进行有机结合,运用“软法”内生性、协商性与灵活性的特质,在文化融合、心理认同等柔性治理领域探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进路,推动社区各民族群众从空间上的互嵌共居迈向情感上的交融认同。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软法”治理在治理逻辑与价值目标层面深度耦合。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软法”提供价值灵魂,引导“软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基层治理、维护公序良俗时,服务于增强凝聚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核心目标,确保各类柔性治理规则在实践中不偏离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根本方向;另一方面,软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铺设实践路径,通过社区各民族居民广泛协商,形成共识性的约定,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蕴含的深刻理论内涵转化为各民族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社区互动交往中切实可感、易于接受的行为规范,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再停留于抽象的理念宣教。
  在社区层面发挥着作用的“软法”,主要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居民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而制定的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约束主体行为的规范,如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当前,民族地区互嵌式社区的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多载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等内容,初步完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价值导向的制度化表达,但条款内容多停留于原则宣示层面,缺乏具象化的行为指引。此外,虽然一些地区探索建立了“党建+民族团结”、民族调解队、红石榴驿站、社区宣讲团、志愿服务工作队等形式和平台,但创新实践经验大多未通过综合性的组织章程、标准化工作规程或权责清单进行“软法”的提炼和固化,难以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制约了这些举措的持续运行以及治理效能的长效发挥。
  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软法保障机制,应当在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柔性规范中设置具体的行为指引条款,使“软法”既承载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的核心要义,又扎根社区生活实际,成为兼具政策高度与民生温度的行为准则。同时,还可以制定“议事协商章程”“纠纷调解程序”“红石榴驿站服务细则”等专项“软法”,将碎片化的创新探索升格为长效工作机制,打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制度表达”向“秩序生成”的转化路径。
  【本文系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31920240127)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城市民族工作中的社区软法治理研究”(31920240127-5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