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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法治化路径

杭州师范大学马文学

2025-08-18 作者: 来源: 经济导报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众多新兴技术的涌现,彻底颠覆了传统生产力的构成。由这些高新技术所驱动的生产力引发了经济效益飞速增长,新质生产力的概念应运而生。简言之,新质生产力就是指,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1]。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以数据为核心驱动力的新兴产业及数字技术,不仅是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核心支撑,更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赋能引擎,因此对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保障展开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自2020年起,国家已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文件,强调法治保障的重要性。通过这些政策文件可以看到我国对数据要素的重视,政府致力于优化数据要素市场环境,推动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通,同时也强调要强化数据合规制度建设,确保数据要素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以数据要素为关键,通过数据要素赋能劳动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过程涵盖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共享及实际应用等多个阶段,每一阶段的顺畅运作都依赖于制度化的规范体系、安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共同支撑。
  一、确定数据产权
  数据确权首先要认定数据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性权利,数据财产权属制度亟须实现从静态赋权到动态治理的范式转型,法律规制的重心应转向“数据用益权”的确权与保障机制,通过解构所有权中心主义,激活数据要素的价值转化潜能[2]。也就是说,针对数据权益的界定,数据的价值体现在其可控性和可应用性,而非物理形态的占有。由于其具备非实体性和可复制性,难以通过传统财产权的路径加以界定,因此必须突破既有的产权范式,构建适配数据特质的权利结构。因此,在立法层面应通过规范行为来界定数据权益的界线,为数据确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考虑数据的特性,依托《民法典》第127条预留的法教义学解释空间,应构造“数据权益三维确权模型”降低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完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在数据保护策略上,应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数据分级保护制度,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促进各行业各部门在数据保护的标准上统一口径。在统一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结合各行业的业务逻辑与风险特征,推动数据分级标准的精细化与场景化适配,保障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在跨行业、跨部门之间的一致性与连续性,并与现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现有机衔接,从而构建起协同高效的网络与数据安全治理框架。再者,基于《数据安全法》第21条确立的“风险适配治理”框架,需构建数据分级管控的动态响应机制:针对核心数据(如国家安全类)实施“清单式穿透监管”,重要数据(如公共健康类)推行“场景化访问控制”,一般数据采用“告知同意+行为审计”的轻量化治理模式。
  三、构建数据监管体系
  市场监管法规是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工具手段,在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监管法规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规范以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在评估数字平台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应综合考量其多边市场结构、跨平台联动效应以及基于数据资源形成的竞争优势等关键变量。因此,需采用替代性分析法,将这些因素纳入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中,以更准确地评估市场力量和竞争状况,提高市场规制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3]。针对数据的不当获取、数据垄断等新型的数据竞争活动,有必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等规范中的适用标准与执法工具进行动态调整,明确合法获取数据的边界,并对数字领域的垄断行为予以清晰界定与有效规制。
  四、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
  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势在必行,一个统一的市场可以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首要任务是赋予数据交易平台以自律法人资格,使其具备独立治理与运营的法律能力。在此前提下,平台可依法自主设定交易规则、实施行为监管并对参与主体实施有效管理,从而提升市场响应速度与交易透明度,增强制度弹性。其次,需要完善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标准,推动数据交易场所的全国一体化布局,构建开放、规范、竞争充分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以实现资源的高效流动与合理配置。同时,可进一步扩展平台功能,推动非敏感公共数据与交易系统的对接,提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效率与市场化水平,解决以往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式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开放程度有限以及开放开发动力不足等问题,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N].人民日报,2024-2-2(01).
  [2]杨翱宇.数据财产权益的私法规范路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2):65-78.
  [3]陈兵.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审视——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4条为中心的解读[J].法治研究,2021(02):8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