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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侵权责任的分级认定与算法透明化治理

澳门科技大学薛加冰

2025-05-28 作者: 来源: 经济导报
  摘要: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广泛应用,对传统侵权责任规则提出挑战。现行法下高度危险责任原则的僵化适用难以公平分配不同风险场景的侵权责任,而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壁垒导致产品缺陷因果关系认定受阻。未来侵权法的续造方案是:构建分级责任体系,对中型以上无人机、集群作业等高危场景适用严格责任,低风险场景则依过错责任归责;引入算法透明化规则,强制制造商披露核心算法逻辑并承担缺陷举证责任,以穿透技术黑箱;通过强制责任保险、行业风险基金及区块链数据溯源机制,建立多方共担的风险分配框架,平衡技术创新与侵权救济的实质公平。
  关键词:无人驾驶航空器;高度危险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第三人过错;算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低空经济明确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年“低空经济”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3月《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中提出“2030年以无人化、电动化、智能化为技术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成为低空经济增长的强大推力,形成万亿级市场规模”。“低空经济”作为新兴经济形态受到广泛关注,并迎来其战略发展机遇期。与此同时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完善,智能无人机产业的发展与应用也成了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以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无人机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货运、载人、拍摄等拓展应用场景的全链条场景之中。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现实中的应用愈发普遍,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致人损害事件也逐渐增多,并且所造成的损害较之传统工具更大。例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用于农业生产致临近地块受损较传统人工打药危害结果更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因使用者操作不当导致无人机桨叶打到被害人致使其死亡。显而易见的是,民用无人航空器致人损害同样应适用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但现行侵权法在相应领域的规则供应至少可能存在以下龃龉:一是传统民用航空器致害之高度危险责任,难以完全实现新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侵权责任的公平分配;二是相较于人为驾驶的民用航空器,人工智能和算法加持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致害侵权关系认定更为复杂,传统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不敷使用。
  目前学界研究较多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而展开,已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资料,但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侵权风险关注仍显不足。基于此,本文抛砖引玉,为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致害侵权责任认定难题,促进侵权法的未来续造,提供一些参考。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侵权认定的现行法分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普及重塑了传统以人为驾驶民用航空器为主导的航空器市场。在致害场景下,无人驾驶智能化、小型化的特点使得民用航空器致害行为具有了新的特征,即损害结果轻量化和侵权关系复杂化。概言之,现行法下的民用航空器侵权认定归责原则、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已不敷使用。
  (一)侵权责任划定困境:高度危险责任难以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
  《民法典》第1238条设定了高度危险责任原则之下民用航空器致害侵权责任适用条款,《民法典》高度危险责任原则要求其从事的活动必须具备高危险性特征,并且要求最大程度地勤勉以及注意义务。在实体法层面能够溯源至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确立的超常危险活动理论,其要义在于行为人在最大程度审慎的前提下仍需对其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导致损害结果的程度是判断超高危险的两大核心要素。传统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概率极低,其活动地点是高空区域,根据国际运输航空《2023年全球商用航空安全报告》指出,每126万架次仅发生一次事故,此次事故造成72人死亡。可见虽然在风险发生概率极低的前提下,传统民用航空器事故损害结果是极为严重的,因此生产者或使用者在活动过程中都应尽到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民法典》能周全划定传统民用航空器的侵权责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否适用《民法典》第1238条高度危险责任原则划定侵权责任,首要问题在于其能否纳入民用航空器范畴。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概念,《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为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及与其有关遥控台(站)、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以此可以看出,条例定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在人类支配或控制下的不搭载驾驶员的航空器,并非完全由人工智能进行决策指导的航空器。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无人驾驶作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特征之一,并不影响民用航空器的本质所在,因此具备了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原则的先决条件。故此,在现行法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致人损害的侵权认定原则上应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原则。
  但以小型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致害产生的损害后果一般较小,适用高度危险责任恐难以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性能指标分为微、轻、小、中、大型五类。伴随无人航空器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小型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无人机逐渐成为民用消费市场的主流,微型、轻型无人机成为普通民众消费级无人机市场的绝大多数。一般而言,此类无人机的活动空域较低,其侵权风险发生的概率相较于传统大型航空器更高,但其无人化、小型化的特征使得其在大多活动过程中导致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却大大降低。民用无人航空器侵权损害结果的降低已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法院也大多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原则,即依据行为人过错程度划定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也出现了大批量微型、轻型无人机演出致人损害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集体坠落”现象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相较单架或少量无人机坠落明显更大。总而言之,基于民用航空器性能、数量因素多元结合,使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潜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场景表现出多元化特征。
  应当看到,已有部分行政法规从规范行政管理角度出发提出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风险等级制度,例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运行等级划分(征求意见稿)》《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等行政法规。但其构造相对不够明确且并非基于规范侵权责任规制出发,可适用性不强,使得《民法典》第1238条民用航空器高度危险责任原则构建的单一标准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对于在人类操作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侵权案件中统一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原则进行侵权责任规制并不合适。
  (二)因果关系判定困境:人工智能主导下产品缺陷责任难适用
  因果关系判定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关键所在,损害结果成因分析需多方综合考虑。伴随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更新迭代与其应用场景拓展的速度相匹配,无人机制造设计的更新催生了全新结构及功能的设计发展,产生了潜在产品缺陷风险;与此同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过程中交互对象不仅局限于使用者本身,不特定第三人也能在社会生活中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生频繁的交互,因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身产品缺陷以及第三人行为均可能成为损害成因。
  《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则构建为人类控制情形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侵权损害结果的责任规制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解决方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存在人类操作主导和人工智能及其配套算法主导飞行两种情形,人类控制情形下产生的损害结果是机器在参与信息收集、分析等过程后执行人类决策产生的结果,机器遵循输入指令并执行的行为模式,其具体行为是人类意志的外在表现。其一在产品缺陷侵权责任归责规范上,《民法典》在产品缺陷概念的认定上适用了《产品质量法》第46条及其司法解释的界定,以国家或行业标准此类明确为前置判断方法,后以对人身财产产生的不合理危险的一般标准作为补充。《民法典》第1202、1203条设定了被侵权人对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求偿权。“产品缺陷”的具体内容上,《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作出设计、制造、警示以及跟踪缺陷的分类。无人机作为工业产品,其制造及警示义务的履行与其他产品并无差别。其二在第三人过错侵权下,《民法典》第1175、1194条作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及其特殊条款,明确了第三人过错责任承担基本原则及网络环境下过错责任承担原则,为规制第三人过错情形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侵权责任划定提供了基本规则构造。第三人过错致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致害的情形包括通过施加电磁干扰、借助网络影响人工智能及其配套算法运行等方式扰乱、破坏或取代使用者对民用驾驶航空器控制权,以损害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权益。
  人工智能及其算法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的介入成了判定因果关系的全新要素。人工智能及其算法支配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基于制造商设计的算法是主导航空器运行的主要因素,此时人类并不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出指令,其遵循“算法指令—直接执行”的行为模式,算法要素成为不可避免的参考因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主巡航过程中产生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判定上却遵循产品责任纠纷的规则原则,要求制造商或销售者承担更重举证责任以证明产品质量并不存在问题。然而现实纠纷中,制造商通常采取声明检测并无异常的方式转嫁侵权损害责任于使用者,仅承担消费者购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部分损失,对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害结果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在举证不足的情况下消费者承担较重侵权责任的分配模式不恰当,制造商作为人工智能及其配套算法的设计者,应履行适当的披露义务,以避免销售者及其制造商免于受到产品缺陷责任规制,造成责任分配不公的困境。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配套人工智能及其算法对产品设计标准适配提出了全新要求。《产品质量法》构建的产品缺陷双重判断标准上,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较“不合理危险”的衡量更为显著便捷,后者的抽象性使司法实践上通过典型案例予以裁判指导的办法由于产品种类繁多的因素难以周延规制,因此司法机关转而采多要素判定的办法对产品缺陷予以评价,基于此产生的司法裁判不稳定性,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产品强制标准构造提出了全新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以及《信息安全技术机器学习算法安全评估规范》作为现行国家标准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质量标准的可适用规范,分别从声学、电学等物理指标层面以及开展机器学习算法安全评估的不同角度提供了可行参考标准。然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中规制范围将中型以及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排除在外,未能在适用范围上做到完整覆盖的现状尚未完全回应司法实践所提出的要求。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侵权认定规则的未来法续造
  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正在重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用场景与风险样态,倒逼侵权法规则从传统“事后归责”向“技术适配型治理”转型。现行法在高度危险责任原则的僵化适用与因果关系判定的技术壁垒中已显疲态,亟须通过规则续造构建弹性化、精细化的责任认定体系。未来法续造的核心逻辑在于:以技术特征与风险场景为基准,通过分级责任配置、算法透明化规则与风险共担机制的三维协同,破解“技术超前性”与“规则滞后性”的张力,实现安全与创新的动态平衡。
  (一)分级分类治理:高度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的适用分野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风险异质性要求侵权责任规则区分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现行《民法典》第1238条高度危险责任原则的单一适用模式需根据无人机的性能、场景及潜在损害后果进行精细化调整,以实现责任分配的实质公平。对此也有学者认为,可以依据无人机自身的质量及速度等性能指标区分其危险程度。
  高度危险责任应严格限定于具有显著风险叠加或不可控特征的场景。从物理性能标准来看,质量≥25kg、飞行速度≥100km/h或续航时间≥1小时的中型及以上无人机因动能大、活动空域高,一旦失控可能造成严重人身或财产损害。我国法院即采类似标准。在(2023)粤03民终2345号案中,某物流无人机因电池故障从200米高空坠落,导致地面车辆损毁及人员受伤,法院依据高度危险责任原则判决运营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此外,在高风险任务场景中,集群表演、危化品运输等活动因损害后果的不可预见性与严重性需适用严格责任。例如,2023年深圳无人机编队失控事件即因信号干扰导致数百架无人机坠落,造成多人受伤,但因缺乏明确法律指引,责任争议集中于运营方的风险预见义务边界。此外,特殊活动空域(如人口密集区、机场周边)的运行风险具有环境复杂性,即使单机质量较小,仍需通过严格责任倒逼风险防控。
  过错责任则适用于风险可控、损害结果轻量化的场景。低性能设备(如质量≤2kg的微型消费级无人机)因动能有限、活动高度低,坠落风险较低。在(2024)苏05民终123号案中,某娱乐无人机因操作不当撞击车辆仅造成漆面损伤,法院要求受害者证明操作者违反飞行规则(如未避开障碍物),最终判决操作者承担70%过错责任。在常规应用场景中,农业喷洒、地形测绘等非密集作业的损害多由操作失误引发。在(2023)川01民终678号判决中,某农业无人机因操作者未校准喷洒范围导致农药误洒,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判决操作者全责,同时因制造商未明确说明书警示内容,追加其20%的连带责任。技术风险可预见场景下,若制造商已通过电子围栏、自动避障等技术手段降低操作门槛,损害责任应完全归于使用者过错。例如在(2024)浙01民终567号案中,某航拍无人机因操作者故意破解禁飞区限制发生撞击事故,法院判定制造商免责。概言之,通过区分适用标准,既可避免严格责任对技术创新与普通使用者的过度抑制,又能防止过错责任在复杂场景中的举证失灵,最终实现责任规则与风险等级的精准匹配。
  (二)算法透明化与因果关系穿透:破解产品缺陷责任的技术壁垒
  人工智能算法的自主决策特性导致无人机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陷入技术黑箱,需通过规则重构实现责任穿透。传统因果关系判定依赖“行为—结果”的线性逻辑,但算法主导的无人机运行模式使损害成因呈现多环节、非线性特征,现行法难以有效追溯责任链条。
  算法不透明性直接阻碍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无人机自主决策依赖制造商预设的算法逻辑,但算法黑箱特性使消费者无法证明设计缺陷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例如在(2024)鲁02民终345号案中,某农业无人机因避障算法误判障碍物距离撞击高压线引发火灾,制造商以“算法决策符合出厂标准”抗辩,消费者因无法获取算法逻辑与测试数据而败诉。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断裂的实质在于算法技术壁垒阻断了缺陷举证路径。
  算法透明化是破解因果关系黑箱的核心路径。法律需强制制造商履行算法披露义务,并为司法裁判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标准。第一,应建立“算法可靠性”强制认证体系,明确环境感知误差阈值(如障碍物识别精度≥98%)、紧急制动回应时间(如≤0.5秒)等量化指标。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要求高风险无人机提交算法故障模式分析报告(FMEA),我国可借鉴此类实践,将算法安全评估纳入产品准入标准。第二,在消费者初步证明损害与无人机运行存在关联后,应推定制造商承担算法无缺陷的举证责任,并强制其披露关键算法模块(如避障逻辑、决策优先级)。例如,(2024)浙01民终567号案中,法院要求制造商公开避障算法决策树,最终认定其环境感知模块存在设计缺陷,判决制造商承担主要责任。
  因果关系穿透需平衡技术创新与责任公平。过度披露算法可能抑制技术研发,可引入“必要限度披露”原则,仅要求公开与安全相关的核心代码片段。例如,在(2023)京01民终456号案中,某物流无人机因路径规划算法缺陷撞击建筑物,法院限定制造商披露避障逻辑与紧急制动模块,避免商业秘密泄露。同时,对经第三方认证的开源算法,可减轻制造商举证负担,鼓励技术共享与行业协作。通过算法透明化规则,既可修复因果关系链条的技术断裂,又能为产品缺陷责任认定提供实质性依据,最终实现人工智能时代侵权责任的实质正义。
  (三)风险共担与损害救济的协同机制:构建全链条责任分配体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复杂性与损害不确定性要求侵权责任规则突破个体归责局限,转向多方共担的风险分配模式。传统侵权法聚焦于损害发生后的责任划分,但无人机事故的多元致因(如算法缺陷、第三方干扰、操作失误)亟须通过经济杠杆与技术手段实现损害救济的公平分配。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风险社会化分担的核心工具。针对高风险场景(如载人飞行、危化品运输),法律应强制运营者投保与风险等级匹配的责任险。英国民航局(CAA)要求商用无人机投保最低20万英镑第三方责任险,保费根据飞行区域风险系数(如城市中心为高风险区)及任务频率动态调整。我国可借鉴此模式,在《保险法》中明确高风险无人机的强制投保范围与免责条款边界。例如,2024年某物流无人机因电池自燃引发仓库火灾,保险公司依据保单先行赔付80%损失,剩余20%由运营方承担,既保障了受害人权益,又避免了企业因巨额赔偿陷入经营困境。
  行业风险基金是弥补保险制度盲区的必要补充。对于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损害(如黑客攻击导致无人机失控、自然灾害引发系统故障),需设立行业风险基金进行兜底补偿。基金来源可从无人机销售额、运营许可费或政府专项拨款中按比例提取。例如,欧盟“无人机事故补偿基金”要求制造商按年营业额的0.5%缴纳基金,用于补偿无主无人机造成的损害。此类机制可避免受害人因技术或证据壁垒无法获偿,同时倒逼行业提升安全标准。
  数据溯源体系是破解因果关系认定难题的技术支撑。通过立法强制无人机实时记录飞行轨迹、操控指令及算法决策日志,并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可为司法裁判提供客观证据链。2024年杭州某无人机撞击事故中,云端存证数据显示算法在强光环境下误判障碍物距离仅0.2米,法院据此判定制造商承担60%责任,操作者因未及时干预承担40%责任。此外,参照民航“黑匣子”标准,要求大型无人机配备本地存储模块,可防止网络传输中断导致证据灭失,确保损害成因的全链条可追溯。风险共担机制通过经济补偿与技术固证的双重路径,既降低了单一主体的责任负荷,又强化了损害救济的实效性,最终实现侵权法从“个体归责”向“社会共治”的范式转型。
  四、结语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革新与低空经济的深度融合,正推动侵权法从传统归责范式向技术适配型治理转型。面对高度危险责任的僵化适用与算法黑箱引发的因果关系断裂,本文主张以“风险分级”为核心重构责任认定体系:通过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场景化分野,实现责任分配与风险等级的精准匹配;以算法透明化规则穿透技术壁垒,强化制造商的产品缺陷举证义务;借助保险、基金与数据溯源构建多方共担机制,平衡个体救济与社会风险分散。未来立法需细化分级标准(如质量、空域、任务类型),完善算法披露的豁免边界,并通过司法案例积累与技术标准迭代,逐步形成兼具前瞻性与操作性的规则框架。这一路径既非对传统的简单否定,亦非对技术的被动妥协,而是在安全底线与创新激励的动态平衡中,为人工智能时代的侵权法注入韧性,最终实现“技术向善”与“规则护航”的协同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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