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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公司法》股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策略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刘媛

2025-03-07 作者: 来源: 经济导报
  股权纠纷在公司法律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处理质量直接关乎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障。修订后的《公司法》已正式实施,该法对股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实质性变革。新法背景下,证据工作日益凸显为律师处理股权争议的关键环节,往往决定案件最终走向。本文聚焦《公司法》框架内股权纠纷案件的证据问题,梳理公司治理文件、工商登记材料、财务凭证等关键证据的特点与价值。文章剖析股权纠纷证据体系的构成要素,明确各类股权争议中的核心证据;探讨律师获取证据的实践路径,包括调查取证、文件审查等多元方式;研究证据应用的技术与策略,重点阐释证据组合与证明标准问题。文章立足实务,意在提升律师处理股权纠纷的专业能力。
  一、《公司法》背景下的股权纠纷证据体系
  股权纠纷诉讼作为公司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案件类型,其证据体系构建具有鲜明特点,在股权转让争议中,股权交易合同、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名册往往构成基础证据,而出资凭证、股东会决议则为股权效力提供佐证。股东资格纠纷中,公司章程与认缴出资协议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愈发重要,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使股东名册证据地位更加突出。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请求证据与目的正当性证明形成三重证据链,且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时可拒绝提供查阅,对抗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变化。
  股权纠纷证据体系的构建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证据价值评估应立足交易实质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工商登记材料作为公示性文件,表面证明力强但非绝对,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辅以资金流水、利润分配记录等实质控制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新《公司法》增设的股权失权制度(第五十二条)、股东代表诉讼扩展制度(第一百八十九条)等条款,对证据收集范围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决议瑕疵案件中,决议内容违法无效与程序瑕疵可撤销的区分需由精细证据支撑,《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决议效力争议进行详细规定,证据体系应相应细化。在公司治理实务中,股权证据往往分散各处,权利人预先构建证据保全体系,对胜诉具有决定性作用。随着电子通信方式在公司治理中的广泛应用,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鉴别与完整性保护成为证据体系构建新课题。
  二、股权纠纷案件证据的收集路径与运用策略
  股权纠纷证据收集路径多维交错,需精准把握各类证据来源。律师可依《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调取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基础凭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登记档案,获取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公示信息;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金融机构持有的资金流水凭证,核实出资事实。股东知情权渠道亦为证据获取重要通道,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代理股东行使查阅权,获取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关键文件。对于交易证据,可从见证人处获取相关证言,从交易相对方处调取往来函件、合同文本。电子证据保全尤为关键,对微信交流、电子邮件等数据,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据固定,确保真实性与完整性。实践中,对于股东会会议通知、表决过程等程序性证据,应提前做好规划,留存完整证据链。司法鉴定亦为必要手段,针对股权价值评估、出资实物估价等专业性问题,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预防性证据收集策略显得尤为重要,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日常公司治理中形成良好证据保存习惯,防患于未然。
  证据运用需遵循“形式与实质并重”原则,灵活制定证明目标。针对股东资格争议,应构建出资事实、股东名册记载、参与公司治理等多层次证据体系,形成证据合力。工商登记材料虽具公示效力,但实践中法院更看重实质性证据,股东实际履行权利义务的证据往往具有更强说服力。证据提交需讲究顺序与层次,宜先提交基础性登记文件,后补充实质性交易证据,形成递进式证据链条。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决议效力争议作出精细规定,律师应根据争议类型提交针对性证据:决议内容违法无效案件重在证明决议内容,程序瑕疵可撤销案件则需注重会议召集、表决程序等证据。股权质押、转让争议中,时间节点证据最为关键,尤其是相对于第三人的对抗效力问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股权纠纷涉及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交织,证据解读需兼顾交易习惯与商业伦理,辅以专家证人意见阐释行业惯例。应对对方证据策略需有的放矢,针对形式证据提出实质抗辩,针对孤证提出证据间矛盾,最终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评价格局。股权纠纷证据运用的精髓在于展现交易本质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促使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公平裁判。
  在股权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路径多元化,律师可依《公司法》规定调取股东名册、公示系统信息、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资金流水,通过股东知情权渠道收集公司内部文件,并注重电子证据专业固定。证据运用策略应遵循“形式与实质并重”原则,构建多层次证据体系,重视实质性证据超越工商登记的表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