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记者 于婉凝 济南报道
全国股转系统官网显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春光科技集团”)于12月12日收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该函要求春光科技集团继续说明子公司净利润明显超过母公司,以及其曾通过子公司集资等相关情况。
据悉,春光科技集团在新三板的挂牌申请于今年9月27日获受理。此外,公司于2023年5月8日进行了IPO辅导备案,拟冲刺IPO。
母子公司架构设计
安排合理性引关注
10月18日,新三板挂牌审查部下发《关于春光科技集团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对春光科技集团在新三板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根据申报文件,2022年和2023年,春光科技集团净利润分别为7805.21万元、8789.14万元;同期,全资子公司山东春光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春光磁电”)的净利润分别为8827.13万元、11017.70万元。
全资子公司的净利润明显高于母公司,缘何未以经营效益更好的春光磁电作为挂牌申报主体?第一轮问询需要春光科技集团解释公司未以春光磁电作为挂牌申报主体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春光磁电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规范性瑕疵、其主要资产及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其是否存在规避挂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及下一步资本运作计划。
11月14日,春光科技集团发布审核问询函回复。经济导报记者查阅发现,春光科技集团用了长达55页的篇幅来回应此问题。
其中提到,春光磁电成立于2015年7月,主要从事软磁铁氧体磁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未以春光磁电作为挂牌申报主体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及未来战略作出的判断,具有合理性。公司四家全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处于产业链中连续的上下游,具有较强的业务相关度和业务协同关系,以春光科技集团作为挂牌申报主体有利于发挥产业链整体优势,推动业务良性发展。
春光科技集团还强调,公司对春光磁电实施有效控制,春光磁电不存在其他资本运作计划。“公司持有春光磁电100%股权,有权决定春光磁电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同时,春光集团有权决定春光磁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公司在回复中表示。
但是,长达55页的回复篇幅也难消监管部门对此问题的质疑。在12月12日的二轮问询中,监管部门需要春光科技集团进一步说明母子公司架构设计安排合理性,结合子公司分红、发行等公开监管安排及相关防范机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监管套利的风险。
向相关个人借款
合法与否被问询
首轮问询函中提到,山东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睿安资产”)系春光科技集团实控人韩卫东曾控制并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于2023年11月注销,春光科技集团及子公司曾存在通过睿安资产向员工和非员工集资的情形。
据披露,出于保证公司各子公司日常业务开展,满足其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同时为相关人员的闲置资金提供收益(相关人员可获得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借款利息)的目的,2016年至2020年,睿安资产作为资金管理平台向内部员工、股东开放“集资”业务(即向相关个人借款),实际执行中借款对象包括公司员工、股东或其亲属、朋友。
二轮问询中,监管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睿安资产是否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实际控制人韩卫东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春光科技集团在回复中披露,临沂当地的公安及金融主管部门均对睿安资产集资问题予以回复,表示经查,该公司在辖区经营期间未接到对该公司关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投诉,经公安部门核实,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记录。
春光科技集团谋求登陆新三板,未来是否有意冲刺北交所上市?12月17日,经济导报记者就此致电春光科技集团,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确定,因为现在监管趋严,我们一直关注着相关政策,并将结合公司自身的情况来决定。”
全国股转系统官网显示,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春光科技集团”)于12月12日收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该函要求春光科技集团继续说明子公司净利润明显超过母公司,以及其曾通过子公司集资等相关情况。
据悉,春光科技集团在新三板的挂牌申请于今年9月27日获受理。此外,公司于2023年5月8日进行了IPO辅导备案,拟冲刺IPO。
母子公司架构设计
安排合理性引关注
10月18日,新三板挂牌审查部下发《关于春光科技集团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对春光科技集团在新三板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根据申报文件,2022年和2023年,春光科技集团净利润分别为7805.21万元、8789.14万元;同期,全资子公司山东春光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春光磁电”)的净利润分别为8827.13万元、11017.70万元。
全资子公司的净利润明显高于母公司,缘何未以经营效益更好的春光磁电作为挂牌申报主体?第一轮问询需要春光科技集团解释公司未以春光磁电作为挂牌申报主体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春光磁电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规范性瑕疵、其主要资产及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其是否存在规避挂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及下一步资本运作计划。
11月14日,春光科技集团发布审核问询函回复。经济导报记者查阅发现,春光科技集团用了长达55页的篇幅来回应此问题。
其中提到,春光磁电成立于2015年7月,主要从事软磁铁氧体磁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未以春光磁电作为挂牌申报主体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及未来战略作出的判断,具有合理性。公司四家全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处于产业链中连续的上下游,具有较强的业务相关度和业务协同关系,以春光科技集团作为挂牌申报主体有利于发挥产业链整体优势,推动业务良性发展。
春光科技集团还强调,公司对春光磁电实施有效控制,春光磁电不存在其他资本运作计划。“公司持有春光磁电100%股权,有权决定春光磁电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同时,春光集团有权决定春光磁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公司在回复中表示。
但是,长达55页的回复篇幅也难消监管部门对此问题的质疑。在12月12日的二轮问询中,监管部门需要春光科技集团进一步说明母子公司架构设计安排合理性,结合子公司分红、发行等公开监管安排及相关防范机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监管套利的风险。
向相关个人借款
合法与否被问询
首轮问询函中提到,山东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睿安资产”)系春光科技集团实控人韩卫东曾控制并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于2023年11月注销,春光科技集团及子公司曾存在通过睿安资产向员工和非员工集资的情形。
据披露,出于保证公司各子公司日常业务开展,满足其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同时为相关人员的闲置资金提供收益(相关人员可获得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借款利息)的目的,2016年至2020年,睿安资产作为资金管理平台向内部员工、股东开放“集资”业务(即向相关个人借款),实际执行中借款对象包括公司员工、股东或其亲属、朋友。
二轮问询中,监管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睿安资产是否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实际控制人韩卫东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春光科技集团在回复中披露,临沂当地的公安及金融主管部门均对睿安资产集资问题予以回复,表示经查,该公司在辖区经营期间未接到对该公司关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投诉,经公安部门核实,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记录。
春光科技集团谋求登陆新三板,未来是否有意冲刺北交所上市?12月17日,经济导报记者就此致电春光科技集团,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确定,因为现在监管趋严,我们一直关注着相关政策,并将结合公司自身的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