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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对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借鉴意义

2024-05-20 作者: 胡玥 来源: 经济导报
  法律谈判概述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当代社会纠纷解决理念已然由“对抗转为协商”“追求单一价值转向实现多元价值”“输赢决斗转为争取双赢”,①民众不再迷信诉讼万能,而是欲求搭建一个协商对话、共赢和谐的纠纷解决平台,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除调解、仲裁等较为传统和成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外,法律谈判愈发受到推崇和重视。当前学界对法律谈判的界定不一,尚未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法律谈判指为实现委托人利益,律师运用法律知识、谈判技能与对方磋商,达成合意的过程。②该解释将除律师外的其他法律人士介入排除在外,主体范围过于狭隘。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谈判是谈判过程中谈判者运用法律思维,依据一定准则平衡双方利益,进而产生法律后果的谈判。③此观点认识到法律谈判中法律因素介入的作用,但其并未明晰法律谈判的本质。而何主宇在《法律谈判》一书的前言中认为,法律谈判是由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谈判,借助诉讼经验、法律知识对诉讼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衡量后,运用谈判技能进行的庭外博弈。这一概念具有一定代表性,但这种界定仍由一种游戏理论④指导,谈判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双方的博弈而非有效对话。
  综上,法律谈判这一概念提出已久,但众说纷纭。同目前学界对法律谈判的界定不同,我们追求的法律谈判强调主体间的沟通,经有效对话达成主体间合意。
  (二)法律谈判的特点
  1.秉持沟通理念。法律谈判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其本身就是语言交往的动态过程,以沟通和对话贯穿其中,摒弃了“为权利而斗争”的竞争思维,遵循现代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为权利而沟通⑤。双方主体在平等对话、充分交涉的基础上,获得真正的合意。
  2.超越目的理性,立足于交往理性。法律谈判以交往理性为理论基础,超越了狭隘的目的理性,主张谈判双方平等对话、有效沟通,在遵循真实、正当、真诚的原则下,经由法律因素的介入,引导双方进行自我约束,从而达成真正的合意,化解纠纷⑥。在法律谈判中,其强调谈判双方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来进行信息互换、理由论证。其仅以证据为判断依据,以法律为规制标准来约束双方的交往行为,排除了物质资源、权力地位、政治后台、替代方案对谈判的干扰,确保谈判结果的合法与公平。
  3.介入法律因素。区别于其他谈判方式,法律谈判的独特之处在于介入了法律因素,主要表现在吸收法律人士、界定法律事实和树立法律标准三方面⑦。一是法律谈判吸收了法律人士。法律人士清晰的表达能力在主体之间搭建了有效的沟通对话平台,使主体之间的交流更加顺畅。相比普通的谈判者而言,法律人士具有更高的职业修养和自我约束力,往往能将人事理性区分。二是法律事实的界定,能使双方的谈判聚焦于讲事实、摆道理,实现“以理服人”,而不是简单地寄托于实力较量、单边妥协或对抗博弈。三是法律标准的树立,进一步缩小了客观标准的范围,证据和法律成为检验谈判理由的重要依据。谈判主体通过调查证据厘清争议焦点,借助法律规则加强说理与论证。
  法律谈判对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意义
  首先,法律谈判的运作是建立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体系之中的。法律谈判是指在法律的基准下,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的空间,在强制与合意之间寻求到最符合自身利益和价值的结果。即使法律及事实是相对确定的,纠纷当事人仍可以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态度及采用的谈判策略,实现比诉讼更具优势的交易。
  其次,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一方面,在第三方参与纠纷解决前(审判、调解、仲裁等),引入法律谈判尽早解决纠纷;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谈判,可以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总结
  现有的司法裁判、调解制度以及仲裁制度是以权威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到民商事案件中来,在很大程度上的确加强了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力度,有效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符合法治的要求。但是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无论是法院(司法审判权)还是其他第三方的介入都可能将问题复杂化。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都可能由于其本身对问题的了解不深导致在裁判、仲裁或调解过程中的不公。法律谈判则“着重于发现针对双方潜在的利益和目标的解决方案”⑧,因此,它“是一件往后看的事情”,这为纠纷各方提供了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积极的平台。从法律谈判的纠纷解决结果上看,有着较其他诉讼类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作为一种互动的“舞蹈”,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以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参考文献:
  ①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第111页
  ②刘薇:法律谈判实验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第5页
  ③戴勇坚:法律谈判的理论、策略和技巧[M].湘潭大学出版社.2015.第18页
  ④陈文曲:现代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为权利而沟通,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120页
  ⑤陈文曲:现代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为权利而沟通[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第115-120页
  ⑥范愉,李浩: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⑦陈文曲,常学敏.法律谈判: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第126-131页
  ⑧〔美〕罗伊.J.列维奇,布鲁斯.巴里,戴维.M.桑德斯,约翰.W.明顿.谈判学[M].廉晓红,郑荣,李诺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8页
  (胡玥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