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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运用三种类型的谈话

大众报业集团张贵君

2023-09-01 作者: 张贵君 来源: 经济导报
  组织谈话、纪委谈话、谈话函询、调查谈话等,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谈话。谈话是了解情况、交流思想、调查情况、发现问题、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手段,如何正确区分、对待和运用这些谈话,对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至关重要。
  为便于梳理归纳,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从谈话运用主体角度,将谈话类型分为基层党组织主导的谈心谈话、纪检监察机构主导的谈话和二者兼有的“第一种形态”谈话等三种类型。
  基层党组织主导的谈话
  这类谈话的主导者是基层党组织,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章》等党内规章和条例,主要分为三种:
  (一)组织谈话。《党章》明确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入党之前,每名党员都要进行谈话;还有一种考察谈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另外,干部在被选拔任用之前,组织也会对其进行任前谈话,这时谈话主要内容是宣布组织决定、提出希望和要求等。
  (二)例行廉政谈话。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党组织负责人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谈话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例行谈话。通常是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基础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负责人之间的谈话,或者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党组织负责人之间的谈话。通常而言,例行廉政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三)日常谈心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指出,“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这种日常谈心谈话实际是党内长期形成的一种优良传统。
  (四)“三会一课”有关的谈心谈话。《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第十七条规定: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话制度已成为党内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
  纪检监察部门主导的谈话
  对纪检监察部门而言,谈话是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在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开展工作。
  (一)信访举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如实记录群众反映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了解情况谈话。该谈话又细分为检举控告和申诉两类谈话,谈话的对象都是举报人或来访群众,其目的是为了弄清问题,谈话场所一般为接待场所,若反映问题特别重大重要时,可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谈话应以笔录形式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由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进行看阅属实无误后,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二)线索处置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线索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是与函询同等效力的面对面交谈,属于了解事实谈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被列为第一种处置方式。此类谈话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谈话,有时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三)调查类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在问题线索进入初核程序以后采取的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方式之一,覆盖从初核、立案审查调查、审理等环节。
  初核谈话的谈话人必须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线索问题所涉及的各种人员,谈话场所为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或专门谈话场所,一般应全程录音录像,单次谈话不能超过规定的12小时。 
  审查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进行全面、细致调查的最有效方式,要求违纪党员干部要如实向组织陈述自己违纪违法的整个过程和全部事实。使用审查谈话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做好被谈话人的交接工作,确保被谈话人的安全。
  调查谈话通常有询问和讯问两种,讯问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对象是案件涉及的相关证人,谈话都应该在专门的谈话场所,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使用该种谈话对笔录要求严格,谈话过程必须符合案件调查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谈话场所必须设有专门的留置谈话场所。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部门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核实有关情况的必要程序。谈话的主要目的是核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意见,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了解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有无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情况。
  以上四种调查类谈话,都是监督执纪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并有严格的规范。另外,《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也对将巡视巡察谈话作为一种工作方式,这类谈话是党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谈话,虽然不同于纪检监察部门主导的谈话,但也要求被谈话对象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欺骗组织。
  “第一种形态”谈话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党内法规,并写进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四种形态”成为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针。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止,防患于未然,发挥的是“治未病”作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
  根据《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第一种形态”主要包含谈话提醒或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等七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在工作实践中,最主要的方式是谈心谈话,也就是所谓的“第一种形态”谈话。
  在日常监督执纪具体工作中,“第一种形态”具体运用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如党员干部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淡化,“四个意识”不足,自律意识不强等;在生活作风上贪图享乐、奢侈浪费、追求低级趣味,社会上有不良传言等。
  二是在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如在巡视巡察、专项治理中发现对问题整改不彻底、边整边犯或前清后乱情况的;在民主测评中发现领导人员个人作风、管理方式等群众意见较多、满意率较低等。
  三是在信访反映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如信访举报反映党员干部个人的廉洁类问题线索,如果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笼统,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等。
  四是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上,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开展自我批评。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提出,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由此可见,在具体实践中,不管是何种形式的谈话,最终都要落实到思想交流和沟通,实际上都属思想政治工作的范畴,良好的谈心谈话,是全面从严治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