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最高检联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及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出要求:一要切实加大推进力度;二要注意探索行之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和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理论研究;三要着力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各检察院为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地落实,纷纷制定个性化实施方案,但在推动落实的过程中却出现家长拒不配合,工作无法推动的情况。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强制力问题是当前需要探讨的问题。
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理解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开展的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等情形,依法责令、要求或者建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工作。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或“家庭教育指导室”,旨在发现总结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家庭教育指导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督促和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改进家庭教育方式、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逐步建立常态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力求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模式,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水平向高水平迈进。
二是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深入社会调查,旨在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对其成长生活轨迹进行深入调查,详细询问监护人,走访邻居、教师、社区工作人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测评,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和模式,保证家庭教育指导的科学性、系统性。以杭州萧山区检察院为例,其联合妇联、关工委创建了“三会两评估”(启动初期、中期、结束三次联席会议,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评估与监护评估两项评估)和“亲职见习期”(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6个月,由村社妇联家访观察)等制度,形成系统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并开发家庭教育指导App,设置“家庭教育课程”“监护评估”“亲职教育效果评估”等7个应用场景模块,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地,高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四是针对不同家庭的不同问题,制定个性化家庭指导方案,同时为有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或救助,制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法定代理人履行监护人职责。
五是机制化协作联动,推动形成六大保护工作合力。以固始县检察院为例,其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共同监护考察的配合衔接机制,进一步推进督促监护工作落实落细。组建“爱的港湾”公益巡讲团,举行“走千村”活动,开展“家长和孩子一起成长”公益课堂,让家庭教育指导“面对面”。录制微视频、制作家庭教育指导课件,通过各单位公众号发布,增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教育的主动性。除了以上方式之外,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还包括组建“1+N”工作小组,关爱救助与家庭教育指导并驾齐驱等等。
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各地可谓是大显身手,花样百出,工作方式多种多样,联合多部门力争得到“1+1>2”的结果,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问题也渐渐显现出来。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存在的强制力问题
当前,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其强制力不足的问题,虽然各地检察院针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了多项活动,但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依托制定发出督促监护令及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讲座等行动依然是远远不够的。
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逐步开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存在监护人在接收督促监护令后承诺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义务,但之后便拒不配合工作,更有甚者直接无法联系,导致工作无法继续推进。
二是涉案未成年人往往多为辍学打工者,在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更需要技术学习等方面的帮助,但在实务中往往无法对其相关要求进行满足,即使满足其要求,亦存在未成年人半途而废的情况。
此类问题的出现不仅不利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助和教育,更使检察机关的工作举步维艰。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导致检察机关无法进一步推进工作,不能得到有效反馈。归根结底,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整体存在强制力相对较弱的问题,导致工作推进困难。
从法律层面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些制约措施,从法律效果上看,对监护人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相对较弱;从实施效果上看,监护人实际是否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客观评价机制;从制约程度上看,没有起到持续监督纠正的作用。总的来讲,劝诫、训诫等现有手段无法有效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检察机关亦可对此进行支持起诉,但此规定仅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且需要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总体来说该种情况比较少见。
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便举步维艰,虽然各地已进行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良好反馈,但要将此项工作推广开来并保证效果,强制力不足问题亟待解决。
加强强制力方法探讨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强制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相关法律制度在设计中针对涉案群体的必要补充。从司法实践来看,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监护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视而不见,或者是对涉罪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无法管教,也就是没有及时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但是监护人的此类行为却尚未到达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上此类情况是较为普遍的,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司法干预,填补相关法律制度在设计中存在的空白,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是探索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检察刚性监督的可行路径。从现行司法规则层面上看,《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明确规定了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帮扶的参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这为检察机关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但关于家庭教育指导下的监护人职责等问题及监护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仍需完善。
三是对于法律责任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强制力,建议明确规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拒不配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监护人住所地派出所依法予以训诫或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理解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开展的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等情形,依法责令、要求或者建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工作。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或“家庭教育指导室”,旨在发现总结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家庭教育指导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督促和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改进家庭教育方式、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逐步建立常态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力求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模式,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水平向高水平迈进。
二是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深入社会调查,旨在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对其成长生活轨迹进行深入调查,详细询问监护人,走访邻居、教师、社区工作人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测评,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和模式,保证家庭教育指导的科学性、系统性。以杭州萧山区检察院为例,其联合妇联、关工委创建了“三会两评估”(启动初期、中期、结束三次联席会议,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评估与监护评估两项评估)和“亲职见习期”(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6个月,由村社妇联家访观察)等制度,形成系统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并开发家庭教育指导App,设置“家庭教育课程”“监护评估”“亲职教育效果评估”等7个应用场景模块,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地,高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四是针对不同家庭的不同问题,制定个性化家庭指导方案,同时为有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或救助,制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法定代理人履行监护人职责。
五是机制化协作联动,推动形成六大保护工作合力。以固始县检察院为例,其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共同监护考察的配合衔接机制,进一步推进督促监护工作落实落细。组建“爱的港湾”公益巡讲团,举行“走千村”活动,开展“家长和孩子一起成长”公益课堂,让家庭教育指导“面对面”。录制微视频、制作家庭教育指导课件,通过各单位公众号发布,增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教育的主动性。除了以上方式之外,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还包括组建“1+N”工作小组,关爱救助与家庭教育指导并驾齐驱等等。
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各地可谓是大显身手,花样百出,工作方式多种多样,联合多部门力争得到“1+1>2”的结果,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问题也渐渐显现出来。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存在的强制力问题
当前,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其强制力不足的问题,虽然各地检察院针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了多项活动,但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依托制定发出督促监护令及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讲座等行动依然是远远不够的。
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逐步开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存在监护人在接收督促监护令后承诺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义务,但之后便拒不配合工作,更有甚者直接无法联系,导致工作无法继续推进。
二是涉案未成年人往往多为辍学打工者,在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更需要技术学习等方面的帮助,但在实务中往往无法对其相关要求进行满足,即使满足其要求,亦存在未成年人半途而废的情况。
此类问题的出现不仅不利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助和教育,更使检察机关的工作举步维艰。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导致检察机关无法进一步推进工作,不能得到有效反馈。归根结底,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整体存在强制力相对较弱的问题,导致工作推进困难。
从法律层面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些制约措施,从法律效果上看,对监护人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相对较弱;从实施效果上看,监护人实际是否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客观评价机制;从制约程度上看,没有起到持续监督纠正的作用。总的来讲,劝诫、训诫等现有手段无法有效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检察机关亦可对此进行支持起诉,但此规定仅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且需要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总体来说该种情况比较少见。
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便举步维艰,虽然各地已进行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良好反馈,但要将此项工作推广开来并保证效果,强制力不足问题亟待解决。
加强强制力方法探讨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强制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相关法律制度在设计中针对涉案群体的必要补充。从司法实践来看,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监护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视而不见,或者是对涉罪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无法管教,也就是没有及时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但是监护人的此类行为却尚未到达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上此类情况是较为普遍的,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司法干预,填补相关法律制度在设计中存在的空白,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是探索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检察刚性监督的可行路径。从现行司法规则层面上看,《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明确规定了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帮扶的参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这为检察机关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但关于家庭教育指导下的监护人职责等问题及监护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仍需完善。
三是对于法律责任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强制力,建议明确规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拒不配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监护人住所地派出所依法予以训诫或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