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记者 杜海 济南报道
在针对股转系统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后,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川生物”)又迎来了股转系统的第二轮问询。
9月14日,股转系统的官网上披露了《关于海川生物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第一次反馈意见提出了20余个问题,本次反馈意见则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公司主要产品偶氮二异丁腈产品(V60)的未来压降计划、公司涉及土地利用的行政处罚以及专利受让等。不难发现,股转系统的此番问询更加细化和直接。
V60未来销售比重或降低
海川生物注册地位于滨州沾化经济开发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偶氮类、植物甾醇等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V60、V601和植物甾醇作为聚合引发剂、发泡剂或医药中间体,广泛应用于有机合成原料、食品、医药及其他精细化工等行业领域。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收分别为3633.67万元、9795.91万元和8766.59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94.38万元、1689.74万元和900.80万元。
在本次反馈意见中,股转系统要求该公司明确并披露关于V60产品的未来压降计划。9月14日,经济导报记者拨打海川生物董秘卢存金的手机号码,但一直无人接听。
在海川生物披露的关于《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提到,2020年度,其产品V60全年实际产量超出设计产能的11.88%,系因该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大庆凤颐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停产,市场需求突然大增。为维护客户关系并满足市场需求,同时满足生产V601产品(以V60产品为原材料)的需要,该公司提升了管理效率和生产效率,导致实际产量超过核定产能。2021年第一季度,随着上述竞争对手恢复生产,市场需求紧张程度得到缓解,公司生产逐步恢复正常。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V60产品实际产能超出设计产能11.88%,未超过30%,不属于重大变动清单范畴,无需向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环评审批相关的手续。”海川生物表示,虽然2020年度公司实际产量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产能,但公司生产设备运行良好,安全生产运行未发生异常,也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公司已经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上述超产能生产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上述回复中,海川生物还称,公司及主办券商未查询到现有的监管政策及地方监管机构明确要求公司进行压降产能的指导文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公司说明,为满足市场需求,暂无限产或降低产能的计划。
据其介绍,V60作为成本相对较低、反应控制性相对较强的偶氮引发剂,在国内引发剂市场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公司以V60作为原料的产品V601不含氰基,且具有在储运过程中比较稳定等优点,成为V60的替代产品。公司正在建设的V50和V86产品线,则是以V601产品为原料的水溶性偶氮系列引发剂,其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是现有偶氮引发剂的良好替代产品。“随着未来产业链延伸和产品种类的丰富,公司V601、V50、V86在满产条件下,预计将至少消耗V60现有产能的30%。随着新产品的投产,V60后期在公司整体的销售比重将逐步降低。”海川生物表示。
近3万平方米土地
及房产产权待办
根据申报文件及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原沾化县国土资源局对海川生物出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沾国土行罚字(2013)第2号)部分内容未被执行,公司“存在约29000平方米的土地及部分地上建筑物还未消除违法状态,未办理相关产权”;针对该部分土地及房产,公司“应根据《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程序办理产权证,办理该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在第二次反馈意见中,股转系统要求该公司披露相关土地及房产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相关手续办理的最新进展,测算未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金额,并说明“办理该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依据与理由;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处罚机关意见,就公司2013年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被行政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而据海川生物介绍,通过整改,其已经于2018年补办了首期20710平方米土地的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应不动产权证;对于剩余的二期29290平方米土地,公司已经于2019年12月缴纳了58.58万元的罚款,相关的地上审批手续及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目前,滨州沾化区自然资源局已就此向滨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将进行土地的招拍挂手续,待该公司完成招拍挂手续后,将和地上建筑物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证。
“预计9月末,公司上述相关房产有望办理土地证、产权证,从而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卢存金此前曾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对于相关处罚,公司也已及时整改并缴纳罚款,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在针对股转系统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后,滨州海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川生物”)又迎来了股转系统的第二轮问询。
9月14日,股转系统的官网上披露了《关于海川生物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第一次反馈意见提出了20余个问题,本次反馈意见则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公司主要产品偶氮二异丁腈产品(V60)的未来压降计划、公司涉及土地利用的行政处罚以及专利受让等。不难发现,股转系统的此番问询更加细化和直接。
V60未来销售比重或降低
海川生物注册地位于滨州沾化经济开发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偶氮类、植物甾醇等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V60、V601和植物甾醇作为聚合引发剂、发泡剂或医药中间体,广泛应用于有机合成原料、食品、医药及其他精细化工等行业领域。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收分别为3633.67万元、9795.91万元和8766.59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94.38万元、1689.74万元和900.80万元。
在本次反馈意见中,股转系统要求该公司明确并披露关于V60产品的未来压降计划。9月14日,经济导报记者拨打海川生物董秘卢存金的手机号码,但一直无人接听。
在海川生物披露的关于《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提到,2020年度,其产品V60全年实际产量超出设计产能的11.88%,系因该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大庆凤颐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停产,市场需求突然大增。为维护客户关系并满足市场需求,同时满足生产V601产品(以V60产品为原材料)的需要,该公司提升了管理效率和生产效率,导致实际产量超过核定产能。2021年第一季度,随着上述竞争对手恢复生产,市场需求紧张程度得到缓解,公司生产逐步恢复正常。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V60产品实际产能超出设计产能11.88%,未超过30%,不属于重大变动清单范畴,无需向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环评审批相关的手续。”海川生物表示,虽然2020年度公司实际产量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产能,但公司生产设备运行良好,安全生产运行未发生异常,也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公司已经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上述超产能生产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上述回复中,海川生物还称,公司及主办券商未查询到现有的监管政策及地方监管机构明确要求公司进行压降产能的指导文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公司说明,为满足市场需求,暂无限产或降低产能的计划。
据其介绍,V60作为成本相对较低、反应控制性相对较强的偶氮引发剂,在国内引发剂市场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公司以V60作为原料的产品V601不含氰基,且具有在储运过程中比较稳定等优点,成为V60的替代产品。公司正在建设的V50和V86产品线,则是以V601产品为原料的水溶性偶氮系列引发剂,其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是现有偶氮引发剂的良好替代产品。“随着未来产业链延伸和产品种类的丰富,公司V601、V50、V86在满产条件下,预计将至少消耗V60现有产能的30%。随着新产品的投产,V60后期在公司整体的销售比重将逐步降低。”海川生物表示。
近3万平方米土地
及房产产权待办
根据申报文件及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原沾化县国土资源局对海川生物出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沾国土行罚字(2013)第2号)部分内容未被执行,公司“存在约29000平方米的土地及部分地上建筑物还未消除违法状态,未办理相关产权”;针对该部分土地及房产,公司“应根据《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程序办理产权证,办理该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在第二次反馈意见中,股转系统要求该公司披露相关土地及房产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相关手续办理的最新进展,测算未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金额,并说明“办理该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依据与理由;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处罚机关意见,就公司2013年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被行政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而据海川生物介绍,通过整改,其已经于2018年补办了首期20710平方米土地的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应不动产权证;对于剩余的二期29290平方米土地,公司已经于2019年12月缴纳了58.58万元的罚款,相关的地上审批手续及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目前,滨州沾化区自然资源局已就此向滨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将进行土地的招拍挂手续,待该公司完成招拍挂手续后,将和地上建筑物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证。
“预计9月末,公司上述相关房产有望办理土地证、产权证,从而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卢存金此前曾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对于相关处罚,公司也已及时整改并缴纳罚款,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