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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专属险要来了电池、软件、自燃都能保

2021-08-11 作者: 杜杨 来源: 经济导报
  根据现有政策,新能源汽车投保与传统燃油车并无二致,也分车损、三者、人员、交强险等险种
  ◆导报记者 杜杨 济南报道  

  “我亲眼见过两起充电自燃事故!”近日,某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保险部负责人李阳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因为成因复杂、权责利划分难明确,导致现有的保险产品难以分摊相关风险,间接造成消费顾虑。”
  为打消这种顾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近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下称《专属条款》),对充电中的新能源汽车提供了“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等六大附加险,充电自燃等场景的权责利有望进一步明晰。
  受访人士对《专属条款》表示欢迎,但同时希望出台细则,一方面更明晰权责利,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风险分摊的作用。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杨文生建议,相关险种应由行业协会或客观第三方评价承保方式及费率、透明定价。
“参考燃油车”不再合适
  “对比燃油车,新能源汽车发生自燃的概率明显较高。”李阳服务的品牌,既销售传统的燃油车又有新能源单品,对比二者有一定的权威性。
  根据现有政策,新能源汽车投保与传统燃油车并无二致,也分车损、三者、人员、交强险等险种;而且只要车主投保了车损险,被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赔付。
  出险概率大外加投保人数多,结果就是保险公司缩减了对自燃的承保范围:部分“头部”保险公司并不保障动力电池等的自燃,另一些中小保险公司没有新能源汽车的自燃险,甚至不承保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保险已经不再适合‘参考燃油车’了。”李阳如是说。究其原因,“从内部结构上看,燃油车没有电驱动、电池、电控这‘三电’系统;而从应用场景来看,燃油车也不存在长时间充电的情况。”他说。
  《专属条款》明确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李阳认为,保险“参考燃油车”,造成新能源汽车在自燃等意外中权责利划分不明;《专属条款》一旦落地,将厘清原本模糊的权责利划分。
保费或合理增长
  在认可《专属条款》权责利厘清思路的同时,李阳判断新能源汽车保费或出现合理增长,“作为新生事物,新能源汽车故障概率确实比燃油车要高。单凭这点,《专属条款》也应该适当提高保费。”
  他以动力电池为例,“此前的政策比较笼统,如果发生车损伤害到动力电池,车损险是可以赔付的;《专属条款》将电驱动、电池、电控这‘三电’系统单独提及,所以未来新能源汽车的车损险,可能会把‘三电’尤其是电池损伤单独拿出来。”
  据了解,纯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价格占比整车的一半。李阳认为,要想充分保障动力电池的意外损伤,保费应该适当提高。
  除了动力电池,《专属条款》还提供了“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等六大附加险,完全涵盖了上述“成因复杂、权责利划分难明确”的充电自燃场景。
  因为经常与客户沟通,李阳发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顾虑,还就是集中在自燃上面,“自燃也是当下的舆论热点。所以一旦充电自燃被纳入理赔范围,有助于打消消费者顾虑。”
  “当然,也希望附加险的费率不要太高”,他如是补充,“毕竟保费负担也间接影响销售。”
  未来《专属条款》落地后,相关费率和承保方式该如何确定?作为保险业专家,杨文生认为,传统燃油车车损及附加险体系十分成熟,相形之下,新能源汽车由于保有量不足,各险企很难得到足够的样本继而精算出合理的费率,“所以行业协会应该站出来牵头,整合各险企的数据,公平公正公开地走透明的程序,确定相关费率。”
  “如果市场仍嫌保费过高,政府部门可以考虑给相关险种补贴。”她补充建议,“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有补贴,那为推广新能源汽车保险的《专属条款》,也可以适当补贴,降低保费增加带来的消费门槛。”
最重要的是保障人身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专属条款》将“电机及控制系统和其他控制系统”(即广义上的“电控”)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所谓的‘电控’,实际上就是一组程序,不易损坏或损坏后维修恢复非常简单,维修几乎不需要成本。”李阳表示,“之所以被单独拿罗列,这表示《专属条款》更凸显人身安全的责任保障。”
  他仍以时下舆论热点“刹车失灵”来举例:“新能源汽车的刹车失灵很可能并非机械故障,而是‘电控’出了问题;估计《专属条款》落地后,相关保险产品对此会有明确的界定。”
  “而在‘电控’损坏的权责利厘清之后,我希望生产厂家能落实好自身安全责任,继而保障车主人身安全。”他补充说。
  杨文生分析认为,在车损中,电控的价值损失并非其最大风险,“如果电控在使用过程中,给使用者或第三方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整车厂家或电控供应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风险管控或转嫁的角度来说,应该强制整车厂家或电控供应商投保产品责任险。”
  除了产品责任险,她还提出另一思路:建议强制相关厂家投保车上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险,“这两种责任险指向的,都是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基于对人身安全考量,建议强制厂家投保。”


  与传统机动车险条款差异
项目 新能源车条款(意见稿) 传统机动车条款
定义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厦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车身;(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3、竞赛、测试期间,在维修、保养、施救、改装期间;(二)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七)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3.竞寒、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第三责任险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险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2、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3、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4、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5、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6、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可相应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前述附加险参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