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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出台

承包方可自主流转土地经营权

2021-07-30 作者: 王伟 来源: 经济导报
  导报讯(记者 王伟)《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
  《办法》是在2004年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际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立足全省实际,旨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分开来,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作为全国首批整省试点单位,于2020年基本完成了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超过99%的村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成员身份确认。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