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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博士”的官司陷入拉锯

山东信和这场诉讼影响难料

2020-10-16 作者: 杜海 来源: 经济导报
  据半年报中介绍,公司属于造纸专用设备制造业,是造纸专用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纸机整体、备件产品的直接销售
  ◆导报记者 杜海 济南报道       

  始自今年年初的一场诉讼,直到今天,仍在困扰着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和,831338)。
  日前,山东信和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将其与河北金博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金博士”)发生纠纷的原委一一道来。山东信和同时坦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明确。”
  上述纠纷的起因,源于一纸加工合同。
  据悉,2018年5月7日,金博士与山东信和签订了《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金博士购买公司造纸机2台,总计货款3100万元。金博士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给付公司货款2241.42万元。后金博士使用过程中认为,公司制造的造纸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故向保定市满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判令山东信和返还金博士给付的货款2241.42万元,金博士将造纸机械退还山东信和。
  2020年1月10日,保定市满城区法院作出(2020)冀0607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信和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公司合计账户余额710.27万元被查封。2020年7月13日,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保定市满城区法院(2020)冀0607民初5号民事裁定;请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处理。
  经济导报记者获悉,作为上诉人,山东信和对原审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交了2019年3月23日、2019年3月27日签订的以平安融资公司作为买方(甲方)、山东信和作为卖方(乙方)、金博士为使用方(丙方)的两份《购买合同》。两份《购买合同》第二部分购买合同一般条款第十三条附则13.3约定:“乙方和丙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的适用9.1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有关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各方一致同意任一方当事人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三条附则13.4载明:“本合同签订地为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2期37层”。据此,山东信和称,公司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故意规避管辖权法院,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就被上诉人的行为进行相关处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审理。
  就在本月9日,山东信和收到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显示:撤销保定市满城区法院(2020)冀0607民初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处理。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山东信和透露,“将继续与律师保持沟通配合,跟进诉讼进展情况。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移交完毕,但公司被查封的账户已解封。”
  2020年半年报显示,山东信和当期实现营业收入5680.40万元,同比增长42.57%。主要原因是公司前期多份订单在本期组装完毕并完成试机,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导致本期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加;当期实现净利润-40.54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79.60万元减少亏损239万余元。
  据半年报中介绍,公司属于造纸专用设备制造业,是造纸专用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纸机整体、备件产品的直接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