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导报讯(记者 初磊)从山东省发改委获悉,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发改委联合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在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九章59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意,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
《条例》内容主要包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及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等方面,将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具体项目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对于市场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组织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要求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在信用信息采集上,《条例》提出,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条例》规范了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人员的权责利,提出工作“禁令”: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擅自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其中,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报讯(记者 初磊)从山东省发改委获悉,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发改委联合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在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九章59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意,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
《条例》内容主要包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及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等方面,将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具体项目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对于市场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组织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要求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在信用信息采集上,《条例》提出,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条例》规范了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人员的权责利,提出工作“禁令”: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擅自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其中,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