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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外汇管制《解释》2月起实施

非法买卖外汇明确认定标准

2019-02-11 作者: 王雅洁 来源: 经济导报
  《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况,逐条梳理了认定标准
  导报讯(记者 王雅洁)外汇监管高压态势仍在延续。继《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定于2月1日正式实施。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解释》共12条,主要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以及处罚原则等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所谓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变相买卖外汇,则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
  此次出台的《解释》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这4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解释》指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与此同时,《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况,逐条梳理了认定标准。
  此外,此次新规还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