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宁市监处罚〔2026〕综307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南王村山东省宝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3楼(59号D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EWJ7BQ7D
法定代表人:张玉芹性别:女,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70923195709232846
联系电话:13012740006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6年3月9日,我局根据宁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案件移送函(宁粮案移【2026】001号)所述违法线索,来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南王村山东省宝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3楼(59号D区),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现场在该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公司拖欠程兆垒粮款一事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山东省宝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EWJ7BQ7D,欠乙方(程兆垒)(身份证号370830198103191236)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1月23日共欠程兆垒玉米款玖拾陆万壹仟壹佰壹拾柒元零肆分(¥961117.04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计划按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展开分期还款,于2月28日前还款11万元,其余款项于2026年4月30日前全部偿还。如果出现延期付款,甲方负法律责任。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之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
2026年3月12日,经询问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查明,当事人与程兆垒于2025年9月底开展业务往来,未签订合同及协议。当事人共计拖欠程兆垒粮款961117.04元,目前尚欠程兆垒粮款851075.76元,最后一次向程兆垒打款的时间是2026年2月16日。当事人提交了一份与程兆垒的交易记录,根据12325热线举报登记表举报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到目前为止仍欠程兆垒粮款851075.76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6日通过EMS向当事人寄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单号:1146270539460),截止限期内未收到当事人的相关材料,经查询企业变更情况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核准日期为2026年2月4日,2026年6月12日该公司出具孙家彬无工资收入证明,证明孙家彬无实际薪资发放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与程兆垒于2025年9月底开展业务往来,未签订合同及协议。根据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玉米单据汇总及程兆垒银行付款流水明细,目前还欠程兆垒粮款851075.76元,该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成立时间,经营时间较短,公司未实际薪资发放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案件移送材料一宗,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情况;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的送达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情况;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信息;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委托信息;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二份,证明向当事人索取材料通知;
9、12325热线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举报当事人的情况;
10、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程兆垒之间的还款情况;
11、协助调查函及答复函二份,证明对当事人协助调查的情况;
12、EMS邮寄截图三份、大众报业经济导报截图、注册地址张贴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情况;
13、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14、《粮食局执法权划转清单》一份,证明对该案的执法权限;
15、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程兆垒之间债务问题的处理情况一份,证明当事人偿还债务情况;
16、无工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孙家彬无实际发放记录;
17、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从轻处罚申请;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6月24日通过EMS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年7月2日在该单位注册地址处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年7月3日大众日报社刊登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宁阳市监罚告〔2026〕综3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案件性质: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拖欠售粮款851075.76元,根据《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鲁粮发〔2023〕7号《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裁量阶次:严重,适用条件: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不足50万元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裁量标准: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者系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万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给予列入。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到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将上述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方式或者到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商业银行缴清上述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宁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宁阳县城海力大道民生大厦一楼105、109室,电话:0538-5655013)。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决定书
宁市监处罚〔2026〕综307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南王村山东省宝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3楼(59号D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EWJ7BQ7D
法定代表人:张玉芹性别:女,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70923195709232846
联系电话:13012740006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6年3月9日,我局根据宁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案件移送函(宁粮案移【2026】001号)所述违法线索,来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南王村山东省宝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3楼(59号D区),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现场在该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公司拖欠程兆垒粮款一事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山东省宝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EWJ7BQ7D,欠乙方(程兆垒)(身份证号370830198103191236)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1月23日共欠程兆垒玉米款玖拾陆万壹仟壹佰壹拾柒元零肆分(¥961117.04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计划按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展开分期还款,于2月28日前还款11万元,其余款项于2026年4月30日前全部偿还。如果出现延期付款,甲方负法律责任。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之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
2026年3月12日,经询问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查明,当事人与程兆垒于2025年9月底开展业务往来,未签订合同及协议。当事人共计拖欠程兆垒粮款961117.04元,目前尚欠程兆垒粮款851075.76元,最后一次向程兆垒打款的时间是2026年2月16日。当事人提交了一份与程兆垒的交易记录,根据12325热线举报登记表举报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到目前为止仍欠程兆垒粮款851075.76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6日通过EMS向当事人寄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单号:1146270539460),截止限期内未收到当事人的相关材料,经查询企业变更情况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核准日期为2026年2月4日,2026年6月12日该公司出具孙家彬无工资收入证明,证明孙家彬无实际薪资发放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与程兆垒于2025年9月底开展业务往来,未签订合同及协议。根据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玉米单据汇总及程兆垒银行付款流水明细,目前还欠程兆垒粮款851075.76元,该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成立时间,经营时间较短,公司未实际薪资发放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案件移送材料一宗,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情况;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的送达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情况;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信息;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委托信息;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二份,证明向当事人索取材料通知;
9、12325热线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举报当事人的情况;
10、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程兆垒之间的还款情况;
11、协助调查函及答复函二份,证明对当事人协助调查的情况;
12、EMS邮寄截图三份、大众报业经济导报截图、注册地址张贴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情况;
13、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14、《粮食局执法权划转清单》一份,证明对该案的执法权限;
15、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程兆垒之间债务问题的处理情况一份,证明当事人偿还债务情况;
16、无工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孙家彬无实际发放记录;
17、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从轻处罚申请;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6月24日通过EMS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年7月2日在该单位注册地址处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年7月3日大众日报社刊登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宁阳市监罚告〔2026〕综3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案件性质:山东宝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拖欠售粮款851075.76元,根据《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鲁粮发〔2023〕7号《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裁量阶次:严重,适用条件: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不足50万元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裁量标准: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者系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万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给予列入。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到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将上述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方式或者到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商业银行缴清上述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宁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宁阳县城海力大道民生大厦一楼105、109室,电话:0538-5655013)。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