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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保存5年

2021-01-13 作者: 戴岳 来源: 经济导报
  导报讯(记者 戴岳)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应经本人同意,个人不良记录保存期为5年,而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事的个人信息服务也将被纳入征信监管范畴。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
  也就是说,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这意味着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事的个人信息服务也将被纳入征信监管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信息,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机构,也不可以随意获取、调用相关信息。记者梳理了解到,部分信息属于限制采集信息,在充分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使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充分授权情况下,才可以采集,如财产信息。此外,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