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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新规落地一年

地方监管亮剑“假结构”揽储

2019-09-11 作者: 姜旺 来源: 经济导报
  一些没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中小银行是不能够发行结构性存款的,但也有一些银行试图“打擦边球”
  导报讯(记者 姜旺)随着去年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实施,银行理财保本时代的终结,结构性存款逐渐成为银行业“吸金”的利器,一年多来,规模呈爆发式增长。不过,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为达到揽储的目的,不少银行相关产品中假结构性存款也未绝迹。
  经济导报记者走访了济南一些银行网点,理财经理介绍类似产品时大多会表示,达到收益率下限的情况概率很小,基本都能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相当于保本保息。
  不过,监管层对此现象早有洞察。今年5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23号文要求,对银行理财业务排查,包括排查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的变相高息揽储。这是监管部门首次提及将对于“假结构”进行排查。
  去年9月28日理财新规正式稿对结构性存款定义、如何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理财新规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一些没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中小银行是不能够发行结构性存款的,但也有一些银行试图‘打擦边球’,这也是未来监管部门排查的重点之一。”某国有大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个别仅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基础类资格的银行为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而事实上从事了非套期保值类交易。部分银行虽然具备相应衍生产品交易资格,但在制度规范、人员配备、系统支撑、定价能力、风险管理等仍较为薄弱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量发售结构性存款产品,潜在的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对于上述“假结构”存款现象,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行应确保所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性质与本行衍生交易资格相匹配,审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建立和完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识别和计量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各环节操作风险,并对结构性存款中的衍生产品交易份额进行风险隔离。应合理把控本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总量和增速,确保业务体量与本行衍生交易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此外,上述地方银保监局也指出了一些相关产品销售宣传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比如,部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销售文本不严谨,未介绍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对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部分银行营销人员在产品宣传推介过程中片面强调结构性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使存款人对结构性存款挂钩衍生产品的交易实质和交易风险认识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