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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发展与安全,激励社会更好使用数据

2019-06-12 作者: 张璁 来源: 经济导报
  如今,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用户的在线行为被不断观察和记录,由此形成了海量个人数据,但这也给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不小挑战,广大网民对此反映强烈。
  从立法角度来看,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总则、刑法等多部法律中,但尚未出台专门法律加以保护。目前,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被纳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韬认为,在个人数据保护标准和制度设计上不能照搬照抄,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推进数字产业规范发展和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工作,兼顾个人数据保护、创新、效率和安全几个价值目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朱新力认为,立法应该实现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激励社会更好地沉淀和使用数据。对此他建议,立法中可以对“个人数据”加以分类,比如以敏感或不敏感为标准,集中力量对敏感个人数据加以保护,对不敏感个人数据则侧重流通利用;也可以导入“风险”理念,根据个人数据的性质、使用场景以及产生的风险,来限定用户同意的范围和数据二次利用的风险管理机制。
  对于如何正当配置数据权利,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表示,一个良好的数据经济基本秩序除了要防止个人数据的滥用行为,也应当确认和保护数据生产者的权利。
  “数据持有者对数据的财产化利用必须尊重个人权利,同时也应该激励数据持有者开放自己的数据供其他主体使用,由此实现数据高效的社会化利用。”高富平说。
 (张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