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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如何驶入法律轨道?

2019-05-15 作者: 王静 周婧 来源: 经济导报
  近年来,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迅速。美国谷歌公司已经推出自动驾驶出租车服务,我国目前也已有14个城市发布了101张自动驾驶测试牌照,并且第4级别的自动驾驶乘坐车、农用车实现量产,同级别的自动驾驶巴士、环卫车和流动售货车也已投入使用。
  但是,这一新技术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2016年1月,我国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发生的追尾事故,成为国内首例自动驾驶事故,也是特斯拉自动驾驶汽车的全球首例致死事故。2018年3月18日,全球首例第4级别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发生在美国凤凰城,一名女子被优步公司的沃尔沃自动驾驶汽车撞倒身亡。事发时,该女子正在横穿马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的优步汽车没有减速或转向避开行人。近期,优步、特斯拉和苹果等公司旗下的自动驾驶汽车又陆续发生碰撞事故,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自动驾驶安全性的担忧。
建立健全自动驾驶法律法规
  从本质上说,自动驾驶汽车是轮子上的机器人,这一点与传统驾驶显然有别。而现有法律主要围绕着作为驾驶员的人展开,难以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行车安全。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动驾驶的安全性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第一,建立自动驾驶标准体系。标准是自动驾驶汽车质量的根本保证。根据全球汽车行业公认的分级标准,将自动驾驶分为0至5级共6个级别。自动化程度为第1和第2级别的汽车只是自动辅助驾驶,第3至第5级别的汽车是自动驾驶汽车。其中,第3级是有条件自动化,第4级的自动化程度很高,第5级是真正的无人驾驶。因此,需要根据自动化的程度确立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改造的标准,从源头上消除自动驾驶的质量隐患;明确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测和使用标准,确保行驶过程的安全;设立自动驾驶数据记录和共享标准,以便查明事故原因,不断提高自动驾驶技术,提升安全性。
  第二,确立自动驾驶监管体系。目前,自动驾驶路测的监管方式已较为明确。工信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路测管理规范,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颁发牌照。但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改造、使用的监管方式尚未明确。需要对自动驾驶的生产、改造、使用的许可和事后监管,自动驾驶标准的实施,交通法规的实施,车辆保险责任监管,车辆检测等监管活动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和权利救济详加规定,进而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保障自动驾驶研发、生产和使用的安全。
  第三,明确自动驾驶的法律责任。自动驾驶已部分甚至完全取代了人工操作,能够控制汽车。根据原有法律,难以划清相关者的责任。为此,需要针对自动化级别不同的自动驾驶,确立车辆的生产者、改造者、销售者和驾驶员各自的法律责任。如此才能有效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确保自动驾驶安全。
  第四,加强相关网络安全的制度保障。自动驾驶不仅仅是汽车感知、决策和控制的智能化,还涵盖智慧交通、5G通信和物联网的应用。智能网联汽车是未来自动驾驶的发展方向。目前,济南市5G通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已正式开放,上海、天津、重庆等市也在积极打造5G自动驾驶测试道路。网络安全关乎自动驾驶安全。因此,需要细化自动驾驶设计者、生产者和改造者在减少系统漏洞、预防网络攻击、明确网络安全责任人、限制进入系统等方面的责任,完善政府部门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技能的责任,提升网络防护能力。
  第五,确立自动驾驶伦理准则。自动驾驶通过算法事先设定应对突发情况的规则,预先明确事故不可避免时优先保护什么,这不免涉及价值选择。价值选择需要相应伦理准则作为其依据和准绳,以保障人类的安全,避免技术发展违背造福人类的目标。例如,人的安全优先于动物或财产安全;当事故不可避免时,不允许任何基于年龄、性别、种族、民族等因素的歧视等。
安全监管和促进发展
相辅相成

  人工智能已成为引领新一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推动力,成为掌控世界未来的重要支撑。自动驾驶则是人工智能最大的应用场景,也是与产业优化升级联系最为紧密的应用领域之一。
  既要确保自动驾驶坚持安全底线,防范风险隐患,又要推动自动驾驶追求创新“高线”,促进产业发展。通过法律法规设定标准、明确监管责任、确立伦理准则来划定自动驾驶的底线,通过严格监管来确保底线不可碰来保障自动驾驶安全。同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税收优惠、确立支持政策、设立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等,为自动驾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自动驾驶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安全监管和促进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安全监管过于严格,可能影响自动驾驶的发展。例如,为了保证安全,限制自动驾驶的路测范围,禁止在城区道路进行路测,自动驾驶就无法获得城区道路的测试数据,难以提升应对城区道路复杂状况的能力,也就难以实现相关技术的发展。
  妥善处理安全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关键在于对自动驾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造成的损害,分析风险的可接受度,才能对安全监管的范围和程度做出科学的判断。需要指出的是,风险的可接受度不仅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有关,还与判断者的视角、关注点、利益相关性、对安全程度的要求有关。由于视角、关注点、利益相关性、对安全程度的要求不尽相同,不同群体对不同风险的可接受程度判断可能不同。因此,需要自动驾驶汽车设计者、生产者、改造者、销售者以及公众、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主体参与评估过程,从不同角度阐明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兼听多方意见建议,才可能实现科学监管,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王静 周婧)